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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籍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各项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型
第四条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级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以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以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地方政府奖学金
由地方政府设立,用以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
(一)校长奖学金
用以奖励思想道德品质优秀、专业知识功底扎实,综合素质优异,或实践创新能力强,特殊专长表现突出,在学生中起到表率作用的优秀学生。
(二)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
用以奖励学生中的优秀代表,表彰其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成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引领示范作用。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以奖励品学兼优,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该奖项分为一、二、三等奖学金3个等级。
(四)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用以奖励大学期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毕业生。
(五)单项奖学金
用以奖励在精神文明、专业学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就业创业、志愿服务、文化艺术、体育等某个方面表现突出且有显著成绩的学生。
第七条 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由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与学校(学院)签订相关捐资协议设立的,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第八条 国家及政府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按《武汉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按照《武汉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地方政府奖学金
地方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按地方政府奖学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奖学金
(一)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按《武汉商学院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
1.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规范及学校管理制度;
(2)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为人诚信;
(3)生活习惯良好,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
(4)当学年被评为一等奖学金;
(5)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得低于90分(专科生参照本科生相关评定执行);
(6)学习成绩居本班级前10%;
(7)《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以上等级。
2.评选名额及奖励:全校每学年评选不超过20名。奖励金额每人2000元(一等奖学金不再重复发放)。
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武汉商学院“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1. 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学校学生“知行行动”的各项活动及学院特色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协助学校、学院、班级开展各项活动;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和帮助同学,得到师生一致好评;在校风、学风、班风建设中以身作则,先锋模范作用明显。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有钻研精神,注意拓宽知识面。重视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
(3)坚持体育锻炼,参加健康的文体活动,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
(4)获评学校奖学金的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且没有不及格科目;获评学校奖学金的专科生须在本学年学习成绩达到优秀,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 评选依据:本科生依据《武汉商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开展评选,专科生可参照执行。
3. 评选比例及奖励:
(1)一等奖学金原则上占学生总人数的2%比例评选,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
(2)二等奖学金原则上占学生总人数的4%比例评选,一次性奖励800元/人;
(3)三等奖学金原则上占学生总人数的8%比例评选,一次性奖励600元/人;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均授予武汉商学院“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四)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1. 评选条件:
(1)学风严谨,成绩优良,必修课无不及格现象;
(2)本科毕业生在评选时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3)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4)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以上奖学金;
(5)在校期间,在以下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和第二课堂,并取得好成绩的;在创新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响应国家号召,服义务兵役的;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工作的。
2. 评选比例及奖励:占全校毕业生总数的10%。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元。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武汉商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单项奖励
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奖学金
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评选资格:
1、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处分解除者除外);
3、期末考试有一门以上课程(含一门)不及格者;
4、不按时报到、注册、缴费者;
5、学校或学院规定的其它不具备申报资格的情况。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部(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部(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是奖学金评审和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办法,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全校奖学金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各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可参照相关评选条件,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院的评选细则,报学生处备案,并在学院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在学生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九条奖学金的评选实行申报制。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符合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本人未提出申请不能获得奖学金。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
(一)国家级奖学金、地方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按照教育部、地方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二)学校奖学金
1.符合条件的学生、集体提出申请,报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2.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申报情况和各项奖学金的要求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全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汇总审核上报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评审委员会审批,行文表彰。
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并公示。
(三)社会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按照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个人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和学校公示期间内向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作出书面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部(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综合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请评审委员会审批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社会奖学金的表彰奖励形式,由学校(学院)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在教育部专项款到达后发放;学校奖学金每年表彰后发放;社会奖学金的发放按照协议书条款执行,款到后及时发放。
第二十四条各项奖学金由财务处通过学生入校时办理的银行卡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商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