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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 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品学兼优学生的关怀,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2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以及《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在籍的大二以上(含大二)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其中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或受到的处分已解除;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综合素质特别突出,曾获校级及以上综合荣誉奖。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具体标准见附件),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在每年省财政厅、教育厅向学校下达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将国家奖学金的名额一次性分配到各学院。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同时向所在学院递交《武汉轻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各学院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无异议后将等额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学校其它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申请材料和初步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获奖名单及相关信息,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的专项奖励资金后,由财务处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的申请表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必须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平。凡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一经查实,收回奖学金,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纪委、审计等部门负责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轻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轻工大行发[2016]54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规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