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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2017奖助政策

苏大文正学[2017]55号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学生立志成才、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健康成长,根据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参评资格

        一、我院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评奖年度未受过通报批评或任何纪律处分;

        三、行为学分总分不低于85分(一年级学生总分不低于82分);

        四、评奖年度完成各类教学活动任务,并且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无不及格(不含补考及格);

        五、无学院各学生规章制度中已规定的不得参加评奖的违纪行为。

        第二条 评定方法及程序

        一、评定方法

       在班主任的负责下,各班级成立奖学金评比小组,根据奖学金评比条例,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比,学习奖从高分到低分列出全班学生的名次(分数相同时按GPA由高到低排列名次),按照奖学金评比资格、评奖比例确定学习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社会工作奖和各类捐赠奖提出推荐名单,由学生处审核后确定全院社会工作奖和各类捐赠奖名单。

        二、评定程序

        1.三月中下旬,各班级进行奖学金评定工作;

        2.四月初,在班级里公示奖学金初评获得者名单。社会工作奖初评后在班级或学生组织范围内公示获奖者名单。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者,在名单公示后的三天内,可向院学生处提出;

        3.四月中下旬,完成评奖工作,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核;

        4.五月份,公布正式获奖名单,并颁发各类奖学金和证书。

        第三条 奖学金的类别、等级、比例和金额(元)

  类别

 

等级

学习奖

社会工作奖

学习进步奖

院长特别奖

各类捐赠奖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提高幅度

金额

名额

金额

名额

4000

2%

1000

1%

1000

0.7

根据情况

确定

根据捐赠单位情况确定

2000

5%

500

2%

500

0.55

1000

10%

200

3%

200

0.4












        第四条 评比原则

        一、学习奖

        1.学习成绩均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因公或因考试冲突申请缓考,经教务处同意者,按缓考成绩计算,其他情况均作零分计算。

        2.学生总成绩以本年度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成绩计算,总成绩排名以班级为单位,其他课程不作为奖学金评定课程。成绩计算公式为:

         3.附加分

      (1)非英语专业四级英语成绩568分(优秀级)以上者加1分,六级考试通过者加1分,六级成绩568分(优秀级)以上者加2分(六级英语已加过附加分的,本年度同等级不再加分,由通过变成优秀的加1分),大学外语其他语种等级考试参照本条款执行。

      (2)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等级考试并通过三级者加2分。

      (3)参加院级以上(不含院级)各类活动并获奖,参评者自己提出申请,并递交一年所获奖项和清单,加分参照下表,团体加分减半。学院单独奖励过的活动及获奖项目,不加附加分。同一比赛项目多次获奖的,以奖项级别最高的认定加分。


等    级

名      次


其他

1

2

3

4

5

6

7

国家

2.5

2.3

2.1

2.0

2.5

2.4

2.3

2.2

2.1

2.0

省级

2.0

1.8

1.6

1.5

2.0

1.9

1.8

1.7

1.6

1.5

市级

1.5

1.3

1.1

1.0

1.5

1.4

1.3

1.2

1.1

1.0

校级

1.0

0.8

0.6

0.5

1.0

0.9

0.8

0.7

0.6

0.5

       (4)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

学术、科研文章者加1分(取前三位作者,第二、三作者加分减半,须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在省级及以上报纸发表对学院有正面影响的新闻、报道性文章(字数超500字)每篇加0.1分,累计1分封顶(毕业实习期间发表的新闻报道不计在内)。

       (5)以上所有附加分当年度有效。

       (6)其他未作说明的情况由学生处商定。

        二、社会工作奖

        1.社会工作奖获得者包括各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包括社团主要负责人)和学生活动积极分子。

        2.社会工作奖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班级和各学生组织。

        3.各班主任或学生组织指导教师,采用一定的民主形式,产生社会工作奖初评名单,在班级或学生组织内公布初评结果。

        4.各班级或学生组织将社会工作奖初评结果报院奖学金评比小组,由院奖学金评比小组最后确定获奖名单。

        三、学习进步奖

        1.学习进步是指在校期间,相近两年成绩之比较,进步较明显。

        2.学习成绩年度提高幅度达到0.7、0.55、0.4以上者,分别获一、二、三等奖。班级总人数×0.7(0.55、0.4)为前进名次。

        3.学习进步奖的评定不与本条例第一条第四款挂钩。

        四、各类捐赠奖

在每学年奖学金评比前向学生公布捐赠单位的具体要求和名额等。

        五、院长特别奖

        1.院长特别奖是为我院学生在学习、科技文化活动、见义勇为以及参加校级以上比赛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而设立的。

        2.院长特别奖的评定坚持灵活、及时和注重效果的原则。

        3.申请院长特别奖采用学院推荐、班主任推荐或学生本人申请的方式。由教务处,学生处协商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奖励的人员和金额由教务处、学生处提出初步意见,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获院长特别奖后,一般不再与学习奖和社会工作奖等其他奖项挂钩。

        6.获院长特别奖后,在一定时间内,通过适当形式召开颁奖会,及时给予表彰。

        第五条 发放办法

        一、奖学金一次性发放或分期发放(每年6月开始)。

        二、院长特别奖于颁奖次月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附 则

        一、班级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班级情况制定班级奖学金评比细则,但必须经班级60%以上同学同意并报学生处备案后,在次年实施。

        二、经学院同意的出国(境)留学学生,在完成学院学分认定(春学期前六周内)工作后,方可参评学院奖学金。

        三、奖学金评比比例、金额原则上不得突破。

        四、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奖学金评比条例》(苏大文正学[2016]51号)亦同时废止。

        五、本条例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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