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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以及招生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代码:院校标识码4132013106,学校在各招生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珍珠南路65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学校是省属公办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江苏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单位。学校创建于1941年,1955年更名为南京铁路运输学校,2002年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更名为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中俄合作专业实行“3+0”培养方式,学生修完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可分别获得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和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亚历山大一世皇帝交通大学的学业证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学校学生工作与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该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招生宣传工作组成员由学校在职教职工组成。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监督部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在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在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指导和统筹协调下,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 铁道运输类专业按大类招生,内含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信号自动控制、动车组检修技术、铁道供电技术、高速铁路施工与维护等五个专业。一学年后,学校根据专业岗位需求、学生学业情况、学生个人意愿等因素确定学生在该大类专业范围内的具体专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考核,具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具体报考要求详见我校招生网(http://ntyzs.njrts.edu.cn/)。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普通类(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地区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对于进档考生,学校将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方式进行录取。进档考生的基准分数按照“投档分数+同分排位”的规则进行排序,即投档分数同分情况下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江苏考生按上述同分排位规则排序后仍有同序的则按高中阶段考生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合格门数排序录取。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费按苏价费【2014】136号文相关规定收取(币种:人民币),文科类专业47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53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中外合作专业19200元/学年;住宿费按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文相关规定收取,四人间1500元/学年,六人间12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如有调整,具体收费标准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院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自强奖学金、企业奖助学金、校外竞赛(学科、文艺、体育类)奖励等奖助学金;每生每年可申请不超过16000元的助学贷款;学校自设学费减免、缓交学费、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专项困难补助(路费补助、伙食补助、御寒补助、新生绿色通道入学补助)、爱心互助基金等资助项目,建档立卡学生(脱贫五年过渡期内)给予全额学费减免。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珍珠南路65号;邮政编码:210031;招生咨询电话:4001081155、025-68204931、025-68204996;招生监督电话:025-68533155;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ntyzs.njrts.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与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