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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信阳农林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信阳农林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信农政〔20217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共分为3个档次,标准分别为2600元、3300元、4000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政策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每年秋季学期,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后,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按适当比例分配名额,并对农、林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各学院在评审过程中,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解困型资助项目,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自身条件,向所在班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推荐。在辅导员指导下,班委会根据学生申请材料,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同学意见,结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贫困程度,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档次,研究提出班级推荐人选,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组;

(三)学院初评。各学院学生工作组按照本学院评审细则,研究确定初选名单。初选结果应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的,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四)审核通过。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对报送人选审核后,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的,根据有关规定将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主管部门;

(五)异议及复议。学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组提出复议,学院学生工作组应及时作出答复;若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复议。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习认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任何个人和部门在评审、发放中有徇私舞弊、截留、挤占、挪用、平分等违反国家规定情形的,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学生资助政策,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审计、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及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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