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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传媒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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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河北传媒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河北传媒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河北传媒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一)学校名称:河北传媒学院

(二)学校代码:12784

(三)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四)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五)主管部门:河北省教育厅

(六)学校概况:河北传媒学院是一所以传媒艺术为主,艺、文、工、管、教等多学科兼容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设有50个本科专业,3个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广播电视编导、录音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3个专业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网络与新媒体、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休闲体育、广播电视学、舞蹈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视觉传达设计、表演、摄影、网络工程、数字媒体艺术11个专业为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其中广播电视编导和播音与主持艺术同时为河北省综合改革试点专业。

(七)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河北传媒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河北传媒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八)学校地址:

兴安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兴安大街109号;

警安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警安路8号;

鹿泉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双同路8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北传媒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河北传媒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为本科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确定招生规模,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五条 河北传媒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录取具体工作。

第六条 河北传媒学院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学校发展规模、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统筹编制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总体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厅正式下达计划为准,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类别和培养类别

第八条 我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录取时不分具体专业,入学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各招生专业所属的培养大类如下:

(一)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传播学、编辑出版学、网络与新媒体、数字出版;

(二)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

(三)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

(四)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第九条 选考科目要求

第一款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选考科目范围不限。

第二款 河北省普通类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一 新闻传播学类、文化产业管理、电子商务、会展经济与管理选考物理或历史均可。

第二 中国语言文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首选科目选考历史,再选科目要求思想政治、地理2门科目考生选考其中一门即可报考。

第三 计算机类及智能工程与创意设计选考科目要求必须选考物理方可报考。

第三款 上海市普通类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一 新闻传播学类选考科目范围不限。

第二 外国语言文学类选考科目要求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考生选考其中一门即可报考。

第三 计算机类及智能工程与创意设计选考科目要求必须选考物理方可报考。

第四款 山东省普通类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一 新闻传播学类选考科目范围不限。

第二 外国语言文学类选考科目要求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考生选考其中一门即可报考。

第三 计算机类及智能工程与创意设计选考科目要求必须选考物理方可报考。

第五款 福建省普通类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一 新闻传播学类、文化产业管理、电子商务、会展经济与管理选考物理或历史均可。

第二 中国语言文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首选科目选考历史,再选科目要求思想政治、地理2门科目考生选考其中一门即可报考。

第三 计算机类及智能工程与创意设计选考科目要求必须选考物理方可报考。

第六款 湖南省普通类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一 新闻传播学类、文化产业管理、电子商务、会展经济与管理选考物理或历史均可。

第二 中国语言文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首选科目选考历史,再选科目要求思想政治、地理2门科目考生选考其中一门即可报考。

第三 计算机类及智能工程与创意设计选考科目要求必须选考物理方可报考。

第七款 海南省普通类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一 新闻传播学类、文化产业管理、电子商务、会展经济与管理选考科目范围不限。

第二 中国语言文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选考科目要求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考生选考其中一门即可报考。

第三 计算机类及智能工程与创意设计选考科目要求必须选考物理方可报考。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录取体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调档比例要求,学校根据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录取考生体检要求要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普通类本科专业录取规则

第一款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份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报考我校招生专业须满足该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二款 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择优录取,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学校将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规则


第一款 由学校自行组织专业测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播音与主持艺术、艺术与科技、表演及其培养方向等专业在专业测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各省规定的控制分数线前提下,对已投档考生,根据“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依据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高考文化满分×100×3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300分)×100×70%】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二款 由学校自行组织专业测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导演、录音艺术、数字媒体艺术、动画、书法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等专业在专业测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各省规定的控制分数线前提下,对已投档考生,根据“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依据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高考文化满分×100×5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300分)×100×50%】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三款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流行音乐、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美术学、雕塑、漫画、绘画、新媒体艺术、影视技术等专业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类别统考(校际联考)专业成绩,执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择优录取。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部分省份招收的表演及其培养方向、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书法学、动画、录音艺术、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戏剧影视文学、影视摄影与制作等专业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类别统考(校际联考)专业成绩,执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择优录取。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四款 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流行音乐、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美术学、雕塑、漫画、绘画、新媒体艺术、影视技术等专业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类别统考(校际联考)专业成绩,执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专业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部分省份招收的表演及其培养方向、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书法学、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文学、摄影等专业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类别统考(校际联考)专业成绩,执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专业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五款 河北省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导演、书法学、表演(服装设计与表演)等专业使用河北省校际联考专业成绩;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使用美术统考专业成绩,执行河北省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六款 北京市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使用北京市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成绩,执行北京市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七款 辽宁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使用辽宁省播音与主持艺术统考成绩;表演专业使用表演统考成绩,执行辽宁省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八款 上海市表演专业使用上海市表演类统考成绩;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使用播音与主持艺术类统考成绩,执行上海市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九款 山东省表演、表演(学前表演)专业使用山东省戏剧影视表演类统考成绩;表演(服装设计与表演)使用服装表演类统考成绩;表演(国标舞)使用舞蹈类(体育舞蹈)统考成绩;表演(体育表演)使用舞蹈类(健美操)统考成绩;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导演等专业使用文学编导类统考成绩;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使用播音主持类统考成绩;书法学专业使用书法类统考成绩;录音艺术专业使用音乐类统考成绩;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等专业使用美术类统考成绩,执行山东省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十款 湖北省表演专业使用湖北省表演统考成绩,执行湖北省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十一款 广东省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使用广东省编导统考成绩;书法学专业使用书法学统考成绩;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使用播音与主持类统考成绩,执行广东省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十二款 山西省表演、表演(学前表演)专业使用山西省表演(本科)统考成绩;书法学专业使用书法学(本科)统考成绩;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专业使用美术学类(本科)统考成绩,执行山西省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十三款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使用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编导统考成绩;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使用播音与主持艺术统考成绩;书法学专业使用书法学统考成绩;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专业使用美术与设计学类统考成绩,执行黑龙江省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十四款 安徽省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专业使用安徽省模块七(美术学、设计学等)统考成绩,执行安徽省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十五款 江西省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专业使用江西省美术与设计学类统考成绩,执行江西省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十六款 河南省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专业使用河南省美术类统考成绩;摄影专业使用编导制作类统考成绩,书法学专业使用书法类统考成绩,执行河南省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十七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美术类统考成绩,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十八款 陕西省书法学专业使用陕西省书法类统考成绩;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使用美术类统考成绩,执行陕西省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十九款 四川省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使用四川省编导统考成绩;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使用播音与主持统考成绩;表演专业使用表演(戏剧影视表演)统考成绩;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使用设计学类(本科)统考成绩,执行四川省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二十款 云南省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使用云南省广播电视编导统考成绩,执行云南省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二十一款 甘肃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使用甘肃省播音与主持艺术统考成绩;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使用广播电视编导统考成绩,执行甘肃省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二十二款 学校舞蹈类专业按照民族舞、民间舞方向培养。

第二十三款 音乐表演专业器乐在黑龙江省按照钢琴、双排键、手风琴、萨克斯、架子鼓、小提琴、古筝、二胡、竹笛、扬琴方向培养;在甘肃省、广东省、河南省、吉林省、上海市、云南省按照钢琴、双排键、手风琴、吉他、萨克斯、架子鼓、小提琴、古筝、二胡、竹笛、扬琴、古琴方向培养;在河北省按照钢琴、双排键电子琴(电子管风琴)、古筝、竹笛、二胡、古典吉他、电吉他、指弹爵士吉他、萨克斯、爵士鼓(架子鼓)、小提琴、扬琴、古琴、手风琴方向培养;在重庆市按照双排键、手风琴、吉他、萨克斯、架子鼓、小提琴、古筝、二胡、竹笛、扬琴、古琴方向培养; 在四川省按照民乐(琵琶)、民乐(扬琴)、民乐(古筝)、民乐(古琴)、民乐(阮)、民乐(笙)、民乐(唢呐)、民乐(竹笛)、民乐(二胡)、钢琴、钢琴伴奏、手风琴、电子管风琴(双排键电子琴)、电子钢琴、西洋管乐(单簧管)、西洋管乐(双簧管)、西洋管乐(古典萨克斯管)、西洋弦乐(小提琴)、西洋弦乐(中提琴)、西洋弦乐(古典吉他)、打击乐(西洋打击乐、民族打击乐)、流行器乐(电吉他)、流行器乐(电贝司)、流行器乐(民谣吉他)、流行器乐(爵士吉他)、流行器乐(爵士鼓)、流行器乐(流行萨克斯管)、流行器乐(流行键盘)培养。

第二十四款 流行音乐专业器乐在四川省按照流行器乐(电吉他)、流行器乐(电贝司)、流行器乐(流行萨克斯管)、流行器乐(流行键盘)方向培养;在河北省、吉林省、河南省、云南省、广东省按照架子鼓、电吉他、电贝司、流行键盘、萨克斯方向培养。

第二十五款 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类本科专业录取规则

第一款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休闲体育等专业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统考(联考)专业成绩,执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择优录取。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二款 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休闲体育等专业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统考(联考)专业成绩,执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对已投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专业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十八条 部分专业报考条件

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等专业要求无色弱、无色盲、无平跖足,矫正视力不低于4.8。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六章 招生监察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成立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监察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招生监察力度,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原则的贯彻落实。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河北传媒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各校区住宿费标准如下:兴安校区、鹿泉校区:6人间1040/生/年、8人间780/生/年;警安校区:6人间800/生/年、8人间600/生/年。

第二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资助体系,以保障我校学子正常顺利完成学业。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学校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定国家助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生活费问题;协助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开通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设有临时困难补助、新生入学资助,并组织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河北传媒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

河北传媒学院网址:http://www.hebic.cn

本科招生网址:https://zs.hebic.cn 

招生办微信:河北传媒学院招生办

联系电话:0311-85334781、85334780(传真)

邮       箱:zs@hebi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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