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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科技大学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南方科技大学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325
第五条 学校地址:校本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88号;邮政编码:51805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南方科技大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省、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及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拟订招生实施方案。(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及咨询工作。(四)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五)负责发放录取通知书及协调新生入学事宜。(六)负责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全部为提前批(或综合评价批)录取。具体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按物理学类录取,学生在大学二年级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社会需求再选择专业。
第十八条 我校采用基于高考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考生须报名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能力测试。能力测试包括机试和面试(上海、浙江仅举行面试),测验考生批判性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想象力、洞察力以及灵活运用知识创造性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进入面试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体育科目测试,测试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我校不设投档比例,凡参加我校能力测试并在相应批次的志愿栏中填报我校且达到第一批本科投档分数线(或一段线、自主招生控制线,广东省高分考生优先投档线)的考生,全部调阅档案。
第二十条 高考成绩(折算成百分制)占综合成绩的60%,我校组织的能力测试成绩占30%(机试占25%、面试占5%;上海的面试成绩占30%;浙江的面试占27%的分值,综合素质评价占3%),高中学业成绩占10%(3%为综合素质评价、7%由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浙江的高中学业成绩均由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按考生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综合成绩、高考成绩都相同,则按我校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未被录取时,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我校招生仅限已参加我校自主能力测试的高中理科毕业生(上海、浙江考生须符合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江苏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B)。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考虑到学校大多数课程均为英语教学并使用原版英文教材,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时慎重考虑。
第二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地招办规定加分进档,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理工类专业要求,且综合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有关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专业限制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6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200 元/生?学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奖助学金政策:(一)成绩优秀的新生,入学后可获得相应等级的新生奖学金。(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社会各界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程莉
监督电话:0755-88010234
传真:0755-88010234
电子邮箱:chengl@sustech.edu.cn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88010500/88010507
传真:0755-88010504
电子邮箱:zsb@sustech.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ustech.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ustech.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方科技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南方科技大学委托南方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