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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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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退伍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高兵员征集质量,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关于对直接招收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奖励资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及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前正在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不享受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义务服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按学制计算)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流程: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http://zbbm.chsi.com.cn,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直招士官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均简称《申请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三)学生将《申请表》交至学校财务处办理学费金额审核,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和学生本人中国银行卡复印件,于每年10月15日前寄送至我校学生工作处学生奖助中心。

(五)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应征入伍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六)学生奖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手续。

(七)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八)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八条   因本人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九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退伍资助实施办法》(2017年版)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奖励资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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