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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是极大地促进教育公平,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的有力保障。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实施精准资助的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教财〔2018〕16号),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奖励资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积极引导与学生自愿申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在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全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主要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办法修订、审核检查、信息管理和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应成立学院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领导、审核复核、档案建立、信息报送和投诉处理等工作。学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或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工组、教务科、分团委、院学生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七条 各年级应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评议小组。组长、成员均由所在班级选举产生。建议班级工作评议小组成员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安全委员等7至11名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认定评议和材料审核工作。学生代表人数须占班级人数15%至30%,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申请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当年不得担任工作评议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八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经济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一)经济特别困难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情况。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县级政府扶贫部门颁发的证件或建档立卡相关材料信息(扶贫有效期内)为依据。其它情况以县级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件为依据。

(二)经济困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已脱贫家庭的;

2.学生本人长期患病且医疗支出较大的;

3.单亲家庭(指父母有一方去世)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父亲(或母亲)因残疾、患病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

5.家庭有多名(2名及以上)子女同时在高中或本科就读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学生家庭因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经济一般困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来自偏远地区或农村,家庭经济收入少的;

2.城镇学生父母有一方下岗或失业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日常生活频繁出现高消费的;

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娱乐性场所;

3.瞒报家庭经济状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九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本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提出申请,或班长(团支部书记)、学院教师根据绿色通道、贷款办理、日常消费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推荐认定。

学生在新生入学时,应提交《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书面诚信承诺。在每年认定时,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须重新提交《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书面诚信承诺。

第十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程序。

(一)班级评议小组对照认定标准、日常消费,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评议和审核,认定评议结果需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并在班级内公示。班级公示时,公示内容严禁涉及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复议。

(二)学院工作领导小组结合班级认定结果、评议意见、日常消费等信息进行复核审议,认定等级和实际困难不相符的应进行等级调整,并通知学生所在班级。学院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和教师对学院认定结果进行抽查,对认定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况提请所在学院予以调整,并将结果报学校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委员会每年对全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进行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据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工作结束后,若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或发现认定与事实不相符的,由学院提交新增、变更或取消认定等级、资格说明。变更或取消结果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或学生奖励与资助中心主任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对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并实名向本学院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奖励与资助办公室申请再复议。

第四章 认定要求及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教师在了解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时,应采取个别交谈、电话访谈、信函索证、深入走访和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班级、学院在认定过程中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学生及其家庭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五条 经济困难学生或班级学生奖励与资助小组成员、学院教师应客观、真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对所提交信息、反映情况、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班级评议应严格按照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相关要求进行。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者,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已发放资助资金,并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各学院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应严肃认真,切实履职。如有工作中不履职尽责的,或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由学院保存。学院应规范认定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存档等管理工作,仅限相关工作人员接触和使用,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1次,新生于当年10月份进行认定,高年级学生于每年5月进行认定。有特殊情况的,学院须向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说明。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少数民族预科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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