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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校级经济困难补助评定办法

一、评选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评选对象

我校在籍在册的全日制学生。

三、奖助金额、等级

国家奖学金每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5000元。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人、二等3000元/人、三等2000元/人。校级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2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元。校级经济困难补助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文件精神,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四、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说明:国家奖学金要求学生各方面表现优秀;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国家助学金侧重于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免费师范生不能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四)校级奖学金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4)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2.奖学金等级评定条件:

(1)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在班上前5名以内,各门功课考试成绩总分排名居班上前5名,各科成绩均为75分(含)以上,考查科目成绩为良好以上;

(2)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在班上前8名以内,各门功课考试成绩总分排名居班上前10名,各科成绩均为70分(含)以上,考查科目成绩为中等以上;

(3)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在班上前10名以内,各门功课考试成绩总分排名居班上前15名,各科成绩及格,考查科目成绩为合格以上。

(五)校级经济困难补助评定条件:

(1)家庭经济状况差,家庭收入无力支持子女完成学业;

(2)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致使家庭无力继续支持子女完成学业;

(3)其他特殊困难。

五、推选规则

1.学院宣传:各学院接到学校下发的文件后,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在本学院学生中大力宣传;

2.班级推荐:各学院将学校分配的指标下放到各班级,学院党政领导及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学院评审小组,共同参与考察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在本学院面向全学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呈报的名单进行集中审核,并汇总所有获奖助的学生材料呈报给校领导审查;

4.材料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所有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材料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文件要求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工作要求

1.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学院党政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强调学院辅导员的工作责任,充分意识到国家、校级奖助学金的重要意义;

2.强化资金管理,落实分担责任。学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国家、校级奖助学金的管理和评选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学校对于在此工作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的学院和个人追究责任;

3.入选的学生必须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填写相关材料,上报的材料必须全部为打印件,学院汇总材料必须有电子稿;

4.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评,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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