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手机版]
扫一扫关注学校更多资讯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办学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1069号
主管部门:湖南省司法厅
办学层次:专科
院校国标码:12601
办学类型:公办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 学院简介: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简称:湘警职院)是2003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湖南省司法厅主办主管的全省唯一一所政法类警察体制的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创建于1981年,经历了湖南省劳改劳教中等干部专业学校、湖南省司法警官学校等发展时期。在40余年的办学历程中形成了以校训“厚德重法,崇文尚武”为核心的警院精神,凝练出了“忠诚果敢、奉法自强”的校风,“博学善导、育警树人”的教风和“勤学苦练、文武兼修”的学风,警务化管理贯穿教学育人的全过程。学院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完备、校风学风优良,在职教职工有高级职称72人、中级职称119人,博士研究生2人、硕士研究生164人,“双师型”教师106人,建有司法应用、司法技术两个省级一流特色专业群。目前,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6000人,在职教育培训每年8000人次。
第六条 学校招生类别:学院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本省另含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招生对象为湖南籍(学籍和户籍)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本院招生规模确定、政策制订等重大事项,学院招生与就业(创业)指导处负责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学院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没有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院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条 我院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在招生过程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院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2024年面向全国1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计划编制的相关规定,根据学院办学实际及社会经济发展,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实际情况、就业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分省分专业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院具体在各省的招生专业及相关类别,待分省分专业计划确定后,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我院各类招生严格执行湖南省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2024年招生专业及学费标准为: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收费标准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收费标准 |
580601 | 刑事侦查技术 | 5460元/年 | 440406 | 建筑消防技术 | 4600元/年 |
580604 | 司法信息安全 | 5460元/年 | 510207 | 信息安全技术应用 | 4600元/年 |
580501 | 刑事执行 | 5460元/年 | 580504 | 司法警务 | 5460元/年 |
580503 | 行政执行 | 5460元/年 | 520804 | 心理咨询 | 3200元/年 |
580401 | 法律事务 | 5460元/年 | 590206 | 行政管理 | 3500元/年 |
580402 | 法律文秘 | 5460元/年 | 590205 | 公共事务管理 | 3500元/年 |
580505 | 社区矫正 | 5460元/年 | 590101 | 社会工作 | 3500元/年 |
580603 | 司法鉴定技术 | 5460元/年 |
第十四条 学生一律实行集体住宿,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最终按湖南省发改委审核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招生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治考察
第十五条 学院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行政执行、司法信息安全四个专业为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根据教育部、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招生的规定,考生除文化成绩上线外,还须参加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心理测评及政治考察。
第十六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工作。
第十七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报考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考生,除应符合教育部等部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肢体功能障碍,心理健康;
(2)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男性体重指数(单位:kg/㎡)在17.3—27.3之间,女性体重指数在17.1—25.7之间;
(3)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
(4)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5)嗅觉正常;
(6)血压正常:收缩压小于140毫米汞柱,舒张压小于90毫米汞柱;
(7)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文身;
(8)无《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中规定的各种疾病。
第十八条 报考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并合格,体能测试项目与合格标准见下表。以下四个项目中有三项达标的,体能测试结论为合格。
性别 | 测试项目 | 合格标准 |
男子 | 50米跑 | 9秒2以内(含9秒2) |
1000米跑 | 4分35秒以内(含4分35秒) | |
俯卧撑 | 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 | |
立定跳远 | 2.05米以上(含2.05米) | |
女子 | 50米跑 | 10秒4以内(含10秒4) |
800米跑 | 4分36秒以内(含4分36秒) | |
仰卧起坐 | 10秒内完成5次以上(含5次) | |
立定跳远 | 1.5米以上(含1.5米) |
第十九条 报考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考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组织纪律性强,符合从事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方面的要求,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政治考察合格。政治考察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治考察不合格,不予录取:
(1)受过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治安拘留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参加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的;
(4)有吸毒史的;
(5)被开除公职的;
(6)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工作的。
第二十条 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心理测评及政治考察的时间和地点以学院公告为准。
第六章 志愿填报
第二十一条 考生必须在各省统一规定的志愿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湖南省考生报考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须在专科提前批填报志愿,报考学院普通专业须在高职专科批填报志愿。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招生实行网上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录取安排在专科提前批;普通专业安排在高职专科批。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相关规定确定学院的投档比例。
第二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仔细审阅每一个考生电子档案,对考生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按考生的文化成绩和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心理测评、政治考察的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普通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专业。我院进档及专业安排认可生源省份的高考加分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院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九条 根据当前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实际需求,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10%。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三十条 普通专业考生根据学院的学生管理模式和主要就业方向,除应符合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身体等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五官端正,体形匀称,心理健康;
(2)身体无残疾,无明显疤痕,无文身;
(3)无传染性疾病及不能适应警体训练和警务化管理的其他疾病;
(4)无犯罪记录。
第三十一条 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三十二条 录取结束后学院不再退档,考生可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指定网站或拨打公布的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转入普通专业学习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住校,均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院根据自愿原则动员学生购买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20号)和湖南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湘组〔2020〕7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普通专业毕业生就业由学院负责推荐,实行双向选择。
第九章 学院奖勤助贷政策及相关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院实行“奖(奖学金)、贷(国家助学贷款)、助(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补(困难补助)”四位一体的助学工程。
第三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或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评定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四十条 贫困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7-9月份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学院不再组织高校助学贷款。
第四十一条 学院通过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等多种渠道,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普通专业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普通专业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优惠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查复核。对复查复核发现的问题,学院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院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院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其解释权属于招生与就业(创业)指导处 。如遇上级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一章 联系方式
第四十七条 学院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1069号
邮政编码:410131
招生咨询电话:0731-82693111、82693036、82693116
招生信息发布网址:http://www.hnsfjy.cn/zsb/
监督投诉电话:0731-8269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