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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奖助政策
第三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院实行“奖(奖学金)、贷(国家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困难补助)”四位一体的助学工程。
第三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或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评定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 贫困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7-9月份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学院不再组织高校助学贷款。
第三十八条 学院通过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多方位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