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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0年普通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999。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类型:普通全日制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点: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正阳门大街66号。
第九条 学校简介: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成立于2005年6月,地处“五岳独尊”的泰山脚下,是由山东财经大学、山东黄金集团联合举办,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的高等院校。学校是全国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单位、教育部“数据中国产教融合促进计划”试点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实践联盟单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协会(USCPA China Society)理事单位。
学校全面实施本科学分制教学管理,“一人一方案”实施大学生主体性、个性化学分制教学,不断深化“政校行企”“专业+产业”四方联动、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模式。学校与山东世博华创动漫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共建世博数字创意学院、东方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基地,培养动漫、数媒、影视等高端技能型人才;与完美世界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作,将成立“数字互动娱乐产业教育中心”和“数字互动娱乐创新创业中心”,培养游戏行业创意型、应用型人才;为学生学习、实践、就业提供一流平台。
近年来,学校办学特色日益彰显,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社会美誉度与日俱增,先后荣获“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示范单位”称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指导招生工作开展,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与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相关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0年艺术类专业,面向山东省内招生。拟招生计划:
专业 | 招生计划 | 学费收费标准 |
视觉传达设计 | 40 | 19800元/学年 |
环境设计 | 40 | 19800元/学年 |
数字媒体艺术(动漫方向) | 50 | 21000元/学年 |
数字媒体艺术 | 50 | 28000元/学年 |
我校数字媒体艺术(动漫方向)专业与山东世博华创动漫传媒有限公司深度合作,培养动漫、数媒、影视等高端技能型人才;数字媒体艺术(数字互动娱乐开发方向)专业与全球领先的文化娱乐产业集团“完美世界”深度合作,联合培养影视剧制作、游戏开发制作等方面人才。注:具体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及方向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山东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意见》执行。我校认可山东省美术类统考成绩,报考我校的考生,需参加山东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美术类考试。在平行志愿投档中按照“综合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对专业成绩合格、达到文化录取控制线的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数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所有学生入校后要统一编入英语教学班学习,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学费19800元/学年,数字媒体艺术(动漫方向)专业学费21000元/学年,数字媒体艺术(数字互动娱乐开发方向)专业学费28000元/学年,住宿费1100元/学年(配有空调)。我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生所选课程不同,学费会略有上下浮动。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奖励、资助政策,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档2600/年、二档3300/年、三档4000元/年。
第十六条 我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政策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法执行。我校对山东籍建档立卡困难学生减免部分学费。
第十七条 我校大学生服务中心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帮助和指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方式解决经济问题。
第十八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文件(鲁教财字[2010]2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体检或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修满相应学分,颁发教育部统一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盖“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印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我校同时会通过招生简章、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地址和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正阳门大街66号
招生咨询电话:0538-5397888、5397999
邮政编码:271000
学校网址:http://www.sdor.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sdor.cn/u62db
E-mail:sdorzsb@163.co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