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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省教育厅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教通[2007])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建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班级(专业年级)四级学生资助工作机制,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一)学校成立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财务处、教务处、总务处、膳食服务中心、各学院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二)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贷、勤、助、减、补、免等助学体系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的审批与发放。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四)班级(专业年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一般由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和10%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专业年级)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作。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专业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与建档
第五条 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父母一方或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家在老、少、边区以种地为主,家庭经济收入不足,无法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
3、家庭经济收入不足,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5、因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3、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4、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6、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或无收入)。
第六条 建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班级(专业年级)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资助专干、各年级辅导员、部分任课教师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一般由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和10%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办理程序,个人申请-班级初评-审核建档-审批备案。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出具相关部门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班级初评:辅导员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提出初步认定名单。初步认定的学生填写《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
审核建档: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对初步认定的学生进行审核并建立档案,然后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及名单到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审批备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名单,报送到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第八条 在校学生如果要求更改家庭经济困难等级,需重新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并按第七条程序进行认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十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每学年评选一次;基本申请条件为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品学兼优学生。评选办法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每学年评选一次;基本申请条件为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评选办法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3、学校奖学金:
学校针对每学年的新生,设置艺术特长生奖学金和中职技能竞赛获奖学生入校奖学金。评选办法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学校针对二年级以上学生(含二年级),设置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学金;各学院设专业奖学金、学习进步奖等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
4、社会力量奖学金:由社会单位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评选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全校学生人数的20%评定,金额为2000-4000元,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办法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2、学校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作为国家奖助学金的有益补充,统一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选办法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贷款额度及用途: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8000元。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支付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2、生源地助学贷款初次申请流程
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为:https://csls.cdb.com.cn/。
(四)困难补助
1、临时困难补助是学校针对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而给予学生的临时性、一次性的无偿资助。
2、特别困难补助是由建档特别困难学生每年向学校申报而按年给予学生的无偿资助,实施方法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五)勤工助学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按月发放勤工助学费用,具体要求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六)学费减免
1、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2、对体育特长生,实行学费减免政策。具体要求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七)新生“绿色通道”
学校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开设“绿色通道”,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现场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
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评审与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各类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民主评议:班级(专业年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讨论,根据资助要求确定出推荐学生名单,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三)学院初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推荐的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本学院受奖助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受资助学生名单和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资助发放:校财务处按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结合学生在校表现,科学统筹、合理安排资助资金。同等条件下,申请并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优先获得助学金。
第六章 公示与监督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及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评选结果必须通过班会宣讲、校园网站、LED视频、QQ等方式在班级(专业年级)、二级学院、学校进行三级公示。所有资助项目、所有资助条件、所有评审过程和所有资助结果必须公开。如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举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各类奖(助)学金评选与经费发放接受学校纪检、审计、媒体和社会的共同监管。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的来源主要有省教育厅下拨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专项资金、从学生学费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经费和其他社会资助等。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每学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以上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到位。
第十八条 根据社会贤达和机构、企业在校、院设立奖助学金的情况,考虑专业收费标准差异、临时自然灾害、孤残学生分布等因素,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定、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按受奖励面不少于在校学生总数20%的比例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并适当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国家及学校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落实我校“奖、助、勤、贷、补、免”等政策措施;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资助计划的制订、各类资助指标名额的分配及受助学生的审核与推荐;负责接受各类捐助和奖助学金的设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制定本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每年9月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对不低于3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困难情况复查,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学生应做到: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2、保持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作风,不铺张浪费。
3、参加校内志愿者服务活动。
4、主动向学校以及出资方定期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
5、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情况发生变化,从而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停止接受资助。
第二十三条 在受助期间,有下列违法违规者,停发或追回奖(助)学金,取消受助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3、有吸烟、酗酒和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者。
4、家庭经济情况变化后不符合资助条件,隐瞒不报者。
5、不履行学生义务,不参加校内志愿者服务活动者。
6、通过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收入等不正当行为获取受助资格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原则上不享受各类资助。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或个人如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它违规现象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章 思想教育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物质扶助和精神激励相结合,既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又激励他们克服困难,发奋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校把扶志作为资助工作的重点来抓,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状况调查工作,定期开展艰苦奋斗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等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等、靠、要等不良思想,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优良品德。
第二十八条 树立先进典型,重奖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借助身边的事迹感染学生,从而调动其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十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并完善本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自行作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