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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北京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
1. 学校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
2. 学院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3.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层次、办学类型
1.学校层次:专科(高职)
2.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大兴校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灵路454号(燕郊校区)
第五条 毕业证书颁发方法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招生依据: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领导机构:学院设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实施机构:学院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我院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监督机构:学院纪委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根据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学校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落实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委员会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我院无预留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1.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志愿,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专业录取时如有同分,按语文、英语、数学顺序依次比较,择优录取;
4.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不超过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5.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
6.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7.我院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录取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规则进行;
8.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招生专业体检要求:
①患有下列疾病者,学院可以不予录取
a.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b.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c.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d.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e.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f.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②患有下列疾病者,学院有关专业(方向)可不予录取
a.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护理、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学前教育、早期教育、陵园服务与管理各专业(方向)。
b.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婚庆服务与管理、影视多媒体技术各专业(方向)。
c.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公益慈善事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工作、社区管理与服务、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殡葬设备维护技术、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民政服务与管理、大数据与会计各专业(方向)。
③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方向)
a.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护理、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各专业(方向)。
b.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护理、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各专业(方向)。
c.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各专业(方向)。
④不建议残疾考生报考医学类,教育类及公共管理与服务类各专业(方向),生活无法自理考生慎重报考。
8.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均无加试要求;
9. 各专业不限考生语种,我校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二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
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并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各专业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住宿费为每生每年900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报到
新生入学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入校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者,超过报到日期2周,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入学资格复查
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入学后三个月对考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章程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2024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206936、80206935、80206930
咨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网 站:https://www.bcsa.edu.cn
招办邮箱:1838221451@qq.com
第十九条 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