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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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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保险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院全日制高职在院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参评当年未受学院纪律处分或处分已经解除;

  •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接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及资金预算后分配给各系(院)。

  第六条 系(院)组织初审

  (一)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各系(院)在收齐国家助学金申报材料后,成立以各系(院)领导、学生干事、辅导员、专任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系(院)拟推荐学生名单。本系(院)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评审结果报至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院)同时在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学生资助中心在系统中进行审核后提交上级部门。

  第八条 学院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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