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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考核当年无违纪或受学院纪律处分的情况;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院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院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至少一次,考核当年无不及格科目。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院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接到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及资金预算后,各系(院)组织初审,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 系(院)组织初审
(一)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各系(院)在收齐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材料后,成立以各系(院)领导、学生干事、辅导员、专任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系(院)拟推荐学生名单。本系(院)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提出学院当年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评审结果报至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院)同时在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学生资助中心在系统中进行审核后提交上级部门。
第八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