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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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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保险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院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院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按照同年级同专业进行排名的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院、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院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接到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及资金预算后,各系(院)组织初审,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 系(院)组织初审

  (一)各系(院)根据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学生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等。

  (二)各系(院)在收齐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后,成立以各系(院)领导、学生干事、辅导员、专任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系(院)拟推荐学生名单。本系(院)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的报送

  (一)报送材料

  1.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要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

  2.所有申请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申请表要按序进行编号。

  3.国家奖学金拟推荐学生名单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系(院)报送材料须装订成册,汇总表名单与《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排序要对应一致,以便于查阅,以上材料的纸质版均需加盖系(院)公章。

  (二)填报要求

  1.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严格审核是否满足“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要求,所有证明材料均需经过系(院)审查并出具加盖系(院)公章的审查通过证明。各系(院)请在拟推荐学生名单汇总表上对此种情况进行重点标注。

  2.各系(院)要统一使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规范填写:(1)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签名;(2)“系院意见”栏需详细填写审查意见;(3)系院主管领导签名和院系公章必须完备,不得用院系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3.材料装订要有序规整,便于查阅保存。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院将评审结果报至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院)同时在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学生资助中心在系统中进行审核后提交上级部门。

  第九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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