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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保险职业学院院级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暂行办法

为了更加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本着“公平竞争、激励先进”的原则,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章  参评对象及比例

  第一条 参评对象:全日制高职专科二、三年级的学生

  第二条 奖励种类及比例:

  奖励项目

  比例分配

  一等奖学金

  参评年级学生总人数的4%

  二等奖学金

  参评年级学生总人数的6%

  三等奖学金

  参评年级学生总人数的10%

  第二章  评审时间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评定时间:每年的九月份。

  第四条 院级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考核当年无违纪或受学院纪律处分的情况;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社会公德,模范执行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

  (五)在院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考核当年无不及格科目;

  (六)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及文娱活动;

  (七)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因其他原因学习时间不足一学年的学生,不参加评选。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参评学年必修课和必选的选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第二课堂学分排名在同年级学生的前50%以内(大一修满5分,大二修满10分不看排名);

  (二)二等奖学金:参评学年必修课和必选的选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第二课堂学分排名在本班学生的前50%以内(大一修满5分,大二修满10分不看排名);

  (三)三等奖学金:参评学年必修课和必选的选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第二课堂学分成绩排名在本班学生的前50%以内(大一修满5分,大二修满10分不看排名)。

  第六条 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800元;二等奖学金600元;三等奖学金400元。

  第三章  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七条 系(院)组织初审

  (一)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院级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保险职业学院院级奖学金申请表》。

  (二)各系(院)在收齐院级奖学金申报材料后,成立以各系(院)领导、学生干事、辅导员、专任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系(院)拟推荐学生名单。本系(院)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学院当院级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发文表彰。

  第四章  奖励方式

  第九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院级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的学生由学院统一发文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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