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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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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的校名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标代码:10525,湖北招生代码:4630。英文名称:Hubei University of Automotive Technology。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67号。

第三条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是一所隶属湖北省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huat.edu.cn,招生咨询电话:0719-8238223。

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719-8238793。

第五条 经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毕业证书,并对符合《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我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历年生源质量及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我校在各地的招生计划数,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批。

第八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校按教育部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等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我校普通本科的招生对象:普通高考生。

第十条 学校调档比例按生源所在省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进档的考生,学校依据 “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者优先录取;考生统考成绩总分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即“3+3”考试总分)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语文+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成绩相同时,按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在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区、市)确定的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当地考试招生机构规定的面向全国高校招生有效的加分项目和分值。我校在录取和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为准。

第十三条 2020年,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参加普通高考报考我校本科被录取的,我校根据考生意愿在同批次优先调整专业。

第十四条 英语专业及翻译专业不招收有发音和听力障碍考生。所有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以开设英语为主。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类(美术)专业的考生,应参加所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且达到本科合格标准,招生录取时直接认可并使用省统考成绩,投档成绩按所在省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车辆工程(中英合作)专业在第二批本科录取,原则上只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高考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及格线以上。

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汽车智能化与信息化)专业在第二批本科录取,原则上只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高考英语、数学单科成绩均须达到及格线以上。

第十七条 学校招收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材料与器件、设计学类、工业设计等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八条 车辆工程专业在湖北省、河南省、甘肃省、四川省招生批次为第一批本科录取。

第十九条 机械工程学院:设计学类(含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工业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机械类(含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焊接技术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大类招生,学生按规定修完学科类基础课程后,在高年级实行专业分流培养。

第二十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以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不符合要求者,我校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一周未报到且未请假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在三个月内由于身体等原因学校劝退者,可退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授权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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