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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及《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 2017 〕4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统称为“助学金”) 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三条 助学金评审工作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面约占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数的20%左右。
学校助学金由用于资助五年专三年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面约占五年专三年级在校生数的10%左右。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占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数5%左右的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学生(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下同)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人民币,下同),其余15%左右的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
第六条 学校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占五年专三年级在校生数3%左右的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其余7%左右的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6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学生申请助学金的基本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申请助学金的学籍条件为:
(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在校五年专中四、五年级的学生及在校三年专的学生。
(二)申请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在校五年专中三年级的学生。
第九条 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在省教育厅资助中心规定的评审时间内,学校每学年按以下评选程序完成各项评审工作:
(一)学生工作部拟定评选意见,并向各系发出通知;
(二)各系按学生工作部通知的要求,做好相应的申请、评选等方面宣传工作,并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三)学生本人向本班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推选出初步候选人,报送本系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
(五)系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对各班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审议,将获得通过者在本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中无异议者,由系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汇同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部;
(六)学生工作部将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将获得通过者在学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中无异议者,确定为受助学生。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助学金每年分10个月发放,在学习期间逐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处、学生工作部、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系党总支副书记为成员,负责领导全校助学金评审、发放、管理、监督等工作。
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助学金评审、发放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各系成立系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由系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本系评选工作细则,组织做好助学金评选工作。
第十四条 如发现学生申报助学金的相关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收回其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系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国家助学金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助学金评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接受师生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闽幼高专学〔2012〕183号)同时废止。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