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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规定(修订)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奖励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营造优良的校风、学风,鼓励学生积极上进、刻苦学习,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班级,以及内务卫生、生活秩序良好的学生宿舍,可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学生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学生集体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集体。

第四条  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评选、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  学生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六条  个人奖种类为: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三好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毕业生;

(五)各类奖学金。

第七条  集体奖种类为:

(一)先进班级;

(二)文明宿舍。

第三章  评奖条件

条  “三好学生”的评奖条件为:

(一)思想品德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是非分明;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学习好。学习目的准确,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良好的学习习惯;不断改进学习方法,学习效果好,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两学期各科成绩均合格,必修课平均成绩本专业排名10%以内,选修科目达“合格”及以上;

(三)身体好。认真上好体育课,课余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心健康。

条  “优秀三好学生”的评奖条件为:

(一)符合三好学生的评奖条件;

(二)综合测评成绩两学期居本专业本年级的前10%,操行等第为“优”;

(三)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普遍好评;

(四)学习成绩在班级、年段名列前茅或在学习竞赛、文艺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两学期各科成绩均合格,必修课平均成绩本专业排名5%以内,选修科目达“合格”及以上;

(五)体育达标、成绩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校运会等大型比赛中获得好名次。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奖条件为:

(一)担任校、系团委副书记、团总支副书记、部长和副部长,校、系社联主席、副主席、部长和副部长,校学生社团负责人,校、系学生会、自律会、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部长和副部长,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学校广播站、电视台、校刊编辑部主要干部等职务;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执行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在政治思想上和生活中表现突出、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群众基础扎实,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办事公道,原则性强,敢于批评不良现象;

(四)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成绩优良,两学期各科成绩均合格,必修课平均成绩本专业排名40%以内,选修科目达“合格”及以上;操行等第为“优”;

(六)体育达标,成绩良好,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学校以上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七)获一、二、三等奖学金之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三好学生”“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一)在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本学年中有旷课记录的。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奖条件为: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学习认真;

(二)在本校学习期间,五年制学生至少三次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等荣誉,或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奖励;三年制学生至少一次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或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奖励;

(三)在高职学习阶段,学业成绩优秀,无补考科目,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学生的前15%之内,课程设置中有教育实习课程的,教育实习成绩为“优秀”;

(四)在本校学习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操行总评90分以上,且毕业离校时能起模范带头作用,文明离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奖条件为: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执行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评“优秀三好学生”;

(五)生活简朴;

(六)综合测评成绩居本专业本年级的前10%。

第十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为: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道德品质优良;

(二)家庭经济困难(贫困生);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执行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第十  “一等奖学金”的评选条件为:

(一)符合本规定第八条(一)、(二)、(三)项规定;

(二)当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居本专业本年级的前15%。

第十条  “二等奖学金”的评选条件为:

(一)符合本规定第八条(一)、(三)项规定;

(二)当学年两学期各科成绩均合格,必修课平均成绩本专业排名40%以内,选修科目达“合格”及以上;

(三)当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居本专业本年级的前25%。

第十条  “三等奖学金”的评选条件为:

(一)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三)项规定;

(二)当学年两学期各科成绩均合格,必修课平均成绩本专业排名50%以内,选修科目达“合格”及以上;

(三)当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居各本专业本年级的前35%。

第十条  “先进班级”的评奖条件为:

(一)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稳定,班级形成人人积极进取、要求进步的良好班风;

(二)学生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稳定、学习积极性高,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助互学,全班学生课程考试、考查科目及格率达90%,考试无作弊现象,无人旷课达7节及以上;

(三)学生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师爱校、爱护公物、讲文明礼貌的文明班风,敢于与违法乱纪行为及不良倾向做斗争,班级成员不存在未被解除的处分;

(四)班级积极开展各项文体活动,提高同学的思想修养和身体素质;积极参与校、系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活动及各种比赛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85%的同学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学生讲卫生,讲文明,保持课室、宿舍卫生整洁,遵守宿舍管理制度;班级在每次卫生大检查(课室、宿舍)中成绩都保持在“清洁”及以上,同时能保持卫生包干区的清洁;积极参加劳动,能按质按量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劳动任务;

(六)有团结、进取的班委会,能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班干部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主动与辅导员、系领导沟通情况,配合辅导员做好各项工作;

(七)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和系组织的社会调查和艺术实践,认真、负责地完成每学期学校安排的值周工作。

(八)辅导员能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学生了解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并能从实际出发,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活动,引导学生积极进取,受到学生好评。

十九条  “文明宿舍”的评奖条件为:

(一)在当学年内,宿舍成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在当学年内,宿舍成员没有违反公寓管理规定;

(三)在当学年内,宿舍成员不存在未解除的处分;

(四)在当学年内,宿舍两次获得二等及其以上公寓津贴;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主任,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副主任,学工部、教务处以及各系有关负责人任委员。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工部,秘书长由学工部部长担任。

第二十  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各系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学工部备案。

第二十  除“文明宿舍”外,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系评审小组组织实施;“文明宿舍”的评定由学工部综合管理科组织各栋学生宿舍楼的学生宿舍管理员具体实施。

第五章  奖励名额

第二十  各类奖励的名额为:

(一)“三好学生”的名额为全年段学生总数的5%”;

(二)“优秀三好学生”的名额为“三好学生”总数的10%”;

(三)“优秀学生干部”的名额为全年段学生总数的5%”;

(四)“优秀毕业生”的名额为各专业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0%。

(五)“文明宿舍”的评奖名额为各公寓楼宿舍总数的10%。

第二十四条  各类奖学金的名额为:

(一)“一等奖学金”名额为全年段学生总数的6%”;

(二)“二等奖学金”名额为全年段学生总数的12%”;

(三)“三等奖学金”名额为全年段学生总数的15%。

第六章  评选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年十月份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办法为:

(一)辅导员和主要班干(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在本班学生中提出候选人,并经班级民主评议认可;

(二)辅导员将候选人名单报所在系评审小组审议;

(三)系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工部审核;

(四)学工部审核后,报评委会审批;

(五)评委会审批后的候选人名单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三好学生”。

第二十七条  “优秀三好学生“的评选办法为: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二)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推荐;

(三)班级民主评议推荐情况,加具辅导员意见后报所在系;

(四)系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并报学工部审核;

(五)学工部审核后由评委会审批;

(六)评委会审批后的候选人名单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优秀三好学生”。

第二十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办法为:

(一)进行候选人提名、推荐。其中:学校团委、学生会的学生干部由所在团委、学生会提名、推荐;各系团总支、学生分会以及班级干部由系提名、推荐;

(二)推荐出的候选人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在征求有关教师意见后,将候选人名单报所在系评审小组审议;

(三)所在系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工部审核;

(四)学工部审核后,报评委会审批;

(五)评委会审批后的候选人名单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办法为:

(一)结合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系和辅导员按优先考虑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的原则,协商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班学生评议;

(二)系评审小组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并在本系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后,确定初选名单;

(三)系评审小组将初选名单报学工部审核;

(四)学工部审核后,报评委会审核批准;

(五)评委会审批后的候选人名单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优秀毕业生”。

第三十条  “先进班级”的评选办法为:

(一)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由系评审小组择优推荐,报学工部审核;

(二)学工部审核后,报评委会审核批准。

(三)评委会将获得通过的集体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中无异议的班级,确定为获奖“先进班级”。

注:“先进班级”每学年评比一次,在综合测评结果公布后三周内完成,奖励名额依据学校每年实际情况,由学工部另行确定。

第三十条  “文明宿舍”的评选办法为:

(一)在各学生宿舍总结、申请的基础上,由各栋宿舍楼协助学生宿舍管理的生活部主要干部民主评议,由学生宿舍管理员根据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择优推荐,在所在的学生宿舍楼公示五个工作日后确定候选宿舍名单,上报学工部审核批准;

(二)学工部审核后,报评委会审核批准;

(三)评委会将获得通过的宿舍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中无异议的班级,确定为获奖“文明宿舍”。

第三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办法为:

(一)学工部依据省教育厅资助中心的名额分配计划,拟定评选意见,并向各系发出通知;

(二)各系按上述通知的要求,做好相应的申请、评选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并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三)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推选出初步候选人,报送系评审小组;

(五)系评审小组对各班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审议,将获得通过者在本系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中无异议者,由系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汇同申请材料报学工部;

(六)学工部审核后,将有关材料报评委会评审;

(七)评委会将获得通过者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中无异议者,确定为获奖学生;

(八)学校将评选结果上报省教育厅资助中心。

第三十三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选方法为:

(一)系评审小组对各班级学生的综合测评总分进行测算和排名,提出候选人名单;

(二)系评审小组将候选人名单在本系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中无异议者,确定为获奖学生初选人;

(三)系评审小组将初选名单报学工部审核;

(四)学工部审核后,报评委会审核批准;

(五)评委会将获得通过者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中无异议者,确定为获奖学生。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表彰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证书;

(三)颁发奖金;

(四)通报表彰;

(五)颁发奖状、牌匾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授予“三好学生”“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将获奖情况记入其档案,并在全校通报表扬,向其家长发送喜报。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金(奖励金额依据当年文件规定)和证书,将获奖情况记入其档案,并在全校通报表扬,向其家长发送喜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授予“先进班级”“文明宿舍”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个人奖的获奖比例、候选人人数以及集体奖的奖励数额等,可由学工部根据学生人数、班级数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确定。

第三十九条  凡在各种活动中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条  凡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未解除前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各系以及个人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规定》(闽幼高专学〔2017〕3号)同时废止。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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