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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先进,激发学生认真学习、刻苦钻研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一条 奖学金种类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五)单项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一)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下达,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下达,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占学生总人数的2% 奖励金额1800元
二等:占学生总人数的2% 奖励金额 1000元
三等:占学生总人数的3% 奖励金额 600元
(四)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优秀学生干部:占学生总人数的2% 奖励金额800元。
(五)单项奖学金
1、社会实践奖:用于奖励在大型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市级及其以上奖励)的学生,奖励金额400元。
2、技能优秀奖:用于奖励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在专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奖励标准国家级一等8000元、二等5000元、三等2000元、优秀1000元;省级一等5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1000元、优秀500元;市级一等2000元、二等1000元、三等500元、优秀200元(奖励认定以证书或文件为准)。两人(含)以上组队参赛获奖者按上述标准以队为单位核发。
3、学术论文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获得国家专利的科技制作(发明)的学生一次性奖励800元。二人(含)以上合著发表术论文、三人(含)获得国家专利的科技制作(发明)获奖者按上述标准的1.5倍核发。
4、十佳青年奖:被评为学校十佳青年的学生每人奖励1000元。
5、优秀毕业生奖:被评为省级优秀毕业生每人奖励500元,被评为院级优秀毕业生每人奖励200元。
6、见义勇为奖
为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及人身安全做出贡献者,在防盗中勇抓盗窃犯者、智斗歹徒者,可获见义勇为奖,奖励200-1000元/人。
7、竞赛优秀奖、
参加国际或国家级英语、计算机、文艺、体育、绘画、书法等竞赛,在竞赛中获第一名(一等奖)者,奖励600元;获二名(二等奖)者奖励400元;第三名(三等奖)者奖励200元。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2、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同等条件下,获本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获得单项奖学金的学生优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同等条件下,获本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获得单项奖学金的学生优先。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1、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其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必须分别在一、二、三等奖学金比例范围以内,并从高往低按序评出;
2、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者,必须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必须获得本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通过省英语三级考试者优先。
(四)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1、本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半年以上;
2、热爱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工作成绩突出;
3、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4、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学生中威信高。
第四条 评定原则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所有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应当在符合学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中产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通过省英语三级考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同一年不得同时获得。
(三)同一年中单项奖学金不重复计奖。
(四)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奖学金参评资格:
1、无故不按时交纳学费者;
2、上一学年考试、考查和实习实训课程有不及格科目者(单项奖学金不受此条限制);
3、上一学年受纪律处分者;
4、综合考核不及格者;
5、在评奖过程中无理取闹者。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评优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各二级学院等有关负责人组成;各二级学院成立二级学院评优领导小组,其成员自定。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一般安排在每年10至11月份进行。
(二)各班在完成学年鉴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测评;
(三)由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比小组,根据奖学金评比条件和综合测评分数高低,严格按比例依名次确定初评名单,由辅导员签字后上报所在二级学院评优领导小组;
(四)学生本人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和学习成绩排名情况,向所在班级提出参评奖项申请,并填写报名申请表并附个人书面材料(每位学生只能申请其中一项,单项奖不在限制之列)。
(五)各二级学院评优领导小组对上报名表及个人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初步名单,并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如无异议,确定正式名单附相关资料报学生工作处。对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各二级学院还需将个人书面材料同时上报学生工作处;
(六)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评选结果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的个人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最后由学校评优领导小组审定发文。
第七条 表彰形式及奖学金发放办法
(一)原则上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二)奖学金实行两级管理。校级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卡。各二级学院评选出的单项奖和优秀干部,由各二级学院自行表彰。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三)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