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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子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政府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5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与机构
第一条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是从根本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难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
第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评议、资困助学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各系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干事、辅导员、学生代表,负责所在系部的学生资助工作。各班成立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成员应占所在班级人数20%以上,最少不少于5人,且有一般学生代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评议小组负责在本班级范围内推选资助候选人。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二章 评审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只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在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家庭住在西部偏远山区和参加学校勤工助学的学生给予适当倾斜。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和评审流程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学年8000元。
第十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感恩国家,感恩社会;
4、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原则上85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成绩排名在本班(或本专业)的前5%以内,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或本专业)的前5%以内。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具体评审流程如下:
1、每年9月30日前,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组织所在班级进行评议,经班级评议小组讨论,提出推荐名单,班内公示1天后上报系部;
2、各系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班级推荐对象进行初审,等额选出推荐学生名单并在本系范围内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被推荐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由辅导员、系部签署推荐审核意见后将推荐名单及材料于10月15日前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
3、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各系部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汇总复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审批,经过审批的学生名单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湖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和评审流程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第十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感恩国家,感恩社会;
4、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成绩排名在本班(或本专业)的前15%以内,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或本专业)的前15%以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校当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档学生;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具体评审流程如下:
1、每年9月30日前,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组织所在班级进行评议,经班级评议小组讨论,等额选出推荐名单,班内公示1天后上报系部;
2、各系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班级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并在本系范围内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被推荐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由辅导员、系部签署推荐审核意见后将推荐名单及材料于10月15日前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
3、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各系部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汇总复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审批,经过审批的学生名单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湖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申请条件和评审流程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3个档次,资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人每年3000元和每人每年2000元。
第十八条 基本申请条件: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感恩国家,感恩社会;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校当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档学生;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
6、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优先申请一等助学金:
(1)无抚养人或父母去世,本人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2)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残疾或长期卧病在床,无固定收入,本人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均为残疾或长期卧病在床,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4)父母一方为残疾或长期卧病在床,另一方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具体评审流程如下:
1、每年9月30日前,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组织所在班级进行评议,经班级评议小组讨论,等额选出推荐名单,班内公示1天后上报系部;
2、各系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班级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并在本系范围内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被推荐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并由辅导员、系部签署推荐审核意见后将推荐名单及材料于10月30日前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
3、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各系部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汇总复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审批,经过审批的学生名单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湖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经正式批准后由学校当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经正式批准后由学校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给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系部对学生的评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将结果按要求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情况将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