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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一切扶贫助学工作的基础,是学校实施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开展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活动的重要依据。为科学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机构
第一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全面负责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二条 各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学生干事、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5天。
第二章 认定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我校全日制注册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
2、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乐于奉献;
3、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及生活基本费用。
第五条 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00元及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200元的,确定为特困生:
(1)孤儿、单亲家庭(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
(2)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
(3)家中有危重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
(4)烈士、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助学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
(5)农村五保户或城镇居民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县总工会以上单位发放的特困证家庭子女;
(6)来自偏远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
(7)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00—600元之间,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250元的,确定为贫困生:
(1)父亲或母亲有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经济收入微薄,生活拮据;
(2)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3)城镇户口,父母双方因下岗、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微薄;
(4)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00—800元之间,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300元的,确定为一般困难生:
(1)父母离异,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家中有危重病人,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4)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6)遭受自然灾害,其他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财产损失严重。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1、不遵守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2、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
3、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4、目前已配备中高档电脑、手机者;
5、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等。
第三章 认定时间和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一年级新生于每年的9月中旬进行认定,二、三、四年级学生于每年9月上旬进行调整,如发生临时性困难等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实事求是,采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1、班级民主评议。有需要申请的学生须提交《湖南女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附件3)。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年9月需重新认定,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湖南女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提供的材料,多渠道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的实际生活消费情况,认真进行评议,讨论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在《湖南女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评议意见,报所在系部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2、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本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途径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部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资助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作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系部认定工作组在《湖南女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本系审核通过的《湖南女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编制书面和电子版《湖南女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登记表》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复审。
3、学校复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相关材料,对各系部推荐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与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现象,经核实后取消认定资格,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4、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将学校复审完毕后的名单列入湖南女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各系部根据学生资助中心反馈的信息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作为本系资助工作的依据。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把握实情,谨防错评、漏评。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各方面情况,听取认定评议小组、班委会和非经济困难学生的反馈信息。同时,教育和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观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回报社会。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及各系部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的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家庭经济有所好转、家庭经济状况不属实、有高消费行为等情况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每年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资助状况及获奖状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把有限资助资源合理进行配置,让资助款项发挥最大的作用。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勤工助学等各项国家、省政府、学校资助的权利。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活动的义务。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遵守校规校纪的义务,不应出现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不恰当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女子学院注册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