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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子学院校内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助学金按有关规定从事业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资助注册在籍的我校本专科大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校内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负责校内助学金评审组织工作。
第五条 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所在系部的学生助学金评审工作。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在本班级范围内确定拟推人选。
第三章 资助标准、申请条件和评审流程
第六条 资助标准:校内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的9月份进行评审,按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5%左右比例确定资助对象,每学年资助金额为每人2000元。
第七条 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现象;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校本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档学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
第八条 评审流程:参照《湖南女子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湘女院通字〔2012〕8号)文件中的第十九条评审流程。
第四章 发放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校内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校和系部对学生的评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按要求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请拨打电话:0731-82766145向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实名反映。
第十一条 校内助学金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财务处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
学校对校内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划拨,并接受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