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进一步做好资助我院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特困,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各院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国家助学金名额;
(二)以院为单位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并组织初审,确定候选人名单后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 学生处对各系报送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评定,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学校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八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助学金的初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困难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取消其申请资格:
(一)学习或品行不符合本助学金的要求;
(二)家庭经济状况与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或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抽烟、喝酒、购买高档用品等高消费行为,一经发现,学校除追回助学金外,还将取消该学生在学期间的所有资助项目,同时学校将据实考虑取消困难生登记资格。
第十一条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在受惠社会的同时,应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给别人以帮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院资助中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