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我校奖学助学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7]91 号)和《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 [2007]11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我省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全日制在校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五)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六)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 在实践、创业、文化学习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要优先推荐。
第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获得国家、省、市、校级表彰奖励的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每年 9 月 30 日前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成绩和贫困证明材料,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
(二)各系根据分配名额进行初审,并按1:1.5的比例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及《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于 10 月 15 日前报学生处。
(三)学校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我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 10 月 31 日前,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学院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应及时发放给获助学生,并颁发证书,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请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请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