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每年9月份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评审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把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已经取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未受过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和高消费现象;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每年申请和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
第八条评审程序:
1、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下达的指标,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把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
2、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各系根据本办法和当年学校分配的名额,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民主评议和推荐,然后,由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在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并无异议后,由系将每位初选学生信息按要求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系上报名单,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5日前,将我院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我院的国家助学金申报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资金到位后,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及时提供给院计划财务处,由院计划财务处分两次及时发放给每位受助学生。
第十条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后,如经查实在受助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新生助学金的申报工作待贫困生认定工作完成后,再评定发放。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左右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制定具体的奖励及管理办法,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学院各系要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院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