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减免学费的性质及原则
1.减免学费是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予以减免全部或部分学费的一项校内资助措施,是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
2.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是取得学籍的我校全日制专科生。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勤奋学习,道德品质优良,日常表现良好,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符合《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中规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3.学校原则上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对于有条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第二条 学费减免的对象及条件
1.无生活来源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4.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
6.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山区家居农村的学生。
7.其它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者。
第三条 学费减免的额度及标准
1.全部减免:烈士子女、无生活来源的孤儿通过认定审核可免交当学年全部学费。
2.部分减免:其他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学校根据其家庭实际、已获资助及在校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过认定审核,可减免当学年部分学费。
第四条 学费减免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学费减免工作于每年九月份集中办理。
1.由学生本人填写《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必须提供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学生本人相关家庭经济情况真实证明;烈士子女、孤儿须同时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的有关证明。
2.各系资助工作小组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调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实际状况、已获资助情况、日常消费及品学表现等综合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根据减免学费条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提出减免学费具体意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
第五条 院属各单位在学费减免评审过程中要加强领导,严格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第六条 学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其学习生活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发现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获助后学习不思进取,沉迷玩耍游戏,生活铺张浪费,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取消学费减免资格。除需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校及各系应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