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发奋成才,结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大专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如同时获得,只颁发奖金最高的奖项)。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学生、财务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团学办主任任副组长、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学校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六条 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奖学金名额为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人数的5%,奖励标准分为三等,分配比例为:一等奖学金10%;二等奖学金30%;三等奖学金60%。学校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
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一)具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院,热爱专业,遵纪守法,思想品德优良;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良。一学年两个学期各科成绩平均分在80或良好(含80分及良好)以上,单科成绩在78分或良好(含78分及良好)以上。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生公寓表现鉴定为优秀等级。
(四)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义务劳动、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等劳动教育,按规定完成学校设置的劳动课时,培养具有奉献精神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间者或有违法行为者;
(二)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
(三)其它不良行为在学校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九条 评选程序。学校奖学金的评选严格按班级、院系推荐提名,初审公示,报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终审公示。
(一)每学年开学后,国家奖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同时进行评审工作。
(二)各院系以年级、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不少于本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进行评议、推荐获奖名单。
(三)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评审通过后在本院系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交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全校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奖励办法及发放方式。待审批及公示工作结束后,学生处按照最终公示结果制表造册,经院领导审批后送财务处。财务处通过学生校园卡绑定的银行卡对获奖学生发放奖金,同时对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荣誉记录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奖后管理。
对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应加强管理、监督,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减少、停止或追回奖学金的发放。
(一)学习态度不端正,不努力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
(二)将所得奖学金用于请客、娱乐等非正常消费者;
(三)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学籍或转学者;
(四)生活习惯不好,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五)有其他有悖奖学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和情况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施行,本办法生效后,学校原有关奖学金实施方案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