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教育部门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我院。
第四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八条 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每年9月1日,公布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
2.各系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经评审,提出本系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公示,9月30日前各系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系上报的材料核实汇总后,报请领导班子研究。
4.将我院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省级教育部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我院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