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530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成立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和院团委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院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处勤工助学部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处勤工助学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1.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2.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3.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4. 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5.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条 学院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1. 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4. 学院后勤部门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在学院学生处勤工助学部领导下,由学院学生处勤工助学部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处勤工助学部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学生学生处勤工助学部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每次超过20人以上的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自己在外联系获得勤工助学机会,需在学生处备案。
备案程序如下:
家长同意学生此活动;
班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
学生处同意并签署意见;
经此程序后方可进行正常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填写《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安排上岗。
第十七条 院内用人部门用人需填写《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 对实际上岗的学生,用人部门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具证明材料证明上岗工作的人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完成质量等内容。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根据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表现,按照协议,本着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并适量补贴的原则,填写《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勤工助学酬金领取表》领取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沁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沁阳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沁阳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学生处勤工助学部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内容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