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在德、智、体、美 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 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2007〕(国发 13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的文件精神, 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 我院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必修课程考试均分在 80 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 70 分,无补考或重修科目;上一学年获学院或以上组织颁发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荣誉称号;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不低于所在班级 前 10%。
6. 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热心社会工作,成绩突出;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7. 综合素质高,学生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8. 对于综合测评未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 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文体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 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 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 、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学院组织的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学院组织的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 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 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 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自强之星等全 国性荣誉称号。
二、奖励标准
根据国家当年下拨至我院的人数及金额确定,一般情况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人民币。
三、评选时间和程序
( 一 ) 评选时间
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下达的时间,一般为每人10月左右进行。
( 二 ) 评选程序
1. 各院(部)成立本单位的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成员由院(部)负责人、专职学工人员、班主任代表及学生代表等组成;并根据本 办法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评选细则。
2. 申请学生须按相关规定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填写好的《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个人基本情 况介绍、证书复印件等。
3. 各院(部)要对申请者的德、智、体、美等全方面考核,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形成评审初选名单。
4. 各院(部)将初审材料(须附教务部门出具且加盖公章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上报材料须经各院(部) 院长(主任)签字,盖各院(部)行政章。
5. 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提出建议名单,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全院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当年获奖人选。
四、评选要求
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和证书,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 获得者从符合上述资格及条件的学生中择优排序产生。
3.学院接到省教育厅批复后,按照批复名单发放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院长奖学金、力行奖学金,但可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提请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
200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