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和财务处负责人组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资助工作。
第五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资助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以书记为组长,副书记、学工办主任、班主任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组成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学生户籍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档次。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二)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系认定评议小组按照部署组织班主任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不属实,应责令系认定工作组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系部认定结果的审核。对手续不全者有权退回,系责令学生予以补齐,否则,按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处理。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八条 各系部应妥善保存《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各系部应将认定结果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在上级资助工作检查时,应及时提供学生《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部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系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施跟踪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原则上应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如符合条件,学校按政策给予办理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