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助(〔2013〕14号)文件精神以及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签订的有关协议,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指导各系按规定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五)指导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成员为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中成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二)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台帐保持一致;
(三)负责催缴和清收本系部学生国家助学贷款;
(四)及时完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学校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氛围。
第八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高职生。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人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学生每次贷款额度原则上为当年学费,学生家庭确实特别困难者可以适当提高,但不超过6000元。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www.csls.cdb.com.cn)完成注册、申请,导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经学生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或学生毕业高中,任意一单位资格审查,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盖章后,将《申请表》交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二)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①同意学生贷款;②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③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四)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核后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部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系部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贷款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学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预算。
在每年10月30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九条 对于毕业后经专升本入学考试进入本科阶段继续学习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进入本科阶段继续学习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办理展期手续。
不办理展期手续者,按一般毕业生贷款计息或还贷。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的学生转学时,应当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应当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系部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在毕业离校前提前还贷,确实不能还贷者,可在贷款到期前任何时间还贷。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不能提前还贷者,应向所在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签订离校后还款承诺,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等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是否按时还款,请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毕业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应加强毕业生离校后的助学贷款管理,保证借款毕业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及时对学校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每年年底,对各系部国家助学贷款的催缴和清收等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