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河南省教育厅教办财(2017)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重点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认定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个档次: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各档次的定性,以系为基础,在全校范围内综合判断。各档次人数分配比例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四、认定原则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由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认定机制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各系成立以主要领导及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正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4、各系设立以年级(专业)为单位,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5、各系成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组和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认定程序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认定工作组、各年级(专业)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共同完成认定和评议工作。认定和评议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开学时,协调招生就业处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
2、系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开学后,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材料。根据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材料,进行广泛的调研工作。在此基础上,认定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组织学生填写《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
3、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表现,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等,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系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人数,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6、各系在审核、认定无异议后,将学生的《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相关电子文档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并报学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认定,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认定要求
1、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系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保证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档案库。
3、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复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
5、各系辅导员(班主任)、系主抓学生工作的领导为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中辅导员(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认定工作中出现疏漏、偏差甚或是错误,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逐级问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终止资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休学、留级或退学及自费出国者;
3、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4、有高消费现象、校内外租房及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消费行为者;
5、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八、其他
1、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