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院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科学合理的使用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切实有效帮助学生解决暂时性经济困难,根据《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困难补助是为了帮助学生解决在校期间因突发情况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的专项一次性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在册学生,因疾病、意外、自然灾害等突发状况导致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情形。
第二章资助金额及资助情形
第四条 资助金额一般为200元至10000元不等,学院根据学生困难情况酌情予以补助。在同种突发状况影响下,同一名学生原则上给予一次特殊困难补助,有特殊情况的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条 资助情形:
1.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
2.抚养人亡故、突患重特大疾病、突受意外事故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学生学习和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 资助申请与管理监督
第六条 学生向系部提交申请及佐证材料,系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结合学生困难认定情况,对申请学生的资助金额提出建议,报学生处。学生处复查,报学院审批同意后,将初审情况在院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放补助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七条 学生处及各系应加强对特殊困难补助获得者关心帮助和教育引导,督促补助金合理使用。
第八条 补助金由财务处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或者其他方式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学生特殊困难补助:
1.弄虚作假,谎报困难情形骗取补助的。
2.平时有高消费行为的。
3.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思进取的。
第十条 已获得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回已发的补助金,并严肃处理:
1.经查实,资助对象不符合资助条件的。
2.弄虚作假、骗取补助金的。
3.违反校规校纪给予记过处分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理的。
第十一条 获得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应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公益活动,勇敢面对困难,主动作为克服困难,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