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凡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学院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
(一)先进班集体;
(二)文明寝室;
(三)“五·四”红旗团总支;
(四)“五·四”红旗团支部;
(五)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团员;
(四)优秀团干部;
(五)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六)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七)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八)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九)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十)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十一)优秀毕业生。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比例
第六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社会活动;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良好,全学年全班同学课程考核成绩在本年级或本专业名列前茅;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成绩良好;
(三)全班学生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学生道德品质良好,综合素质高,无损害学院、班集体利益和荣誉的现象,无人受处分;
(四)有健全的班级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班级学生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坚持原则,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全班同学团结互助,积极维护学校和集体荣誉。积极参与校风、学风建设及学院、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且成绩显著;
(五)参加体育锻炼,早操出勤率高,学生通过大学生健康体能测试合格率达90%以上。
(六)全班同学能积极搞好环境卫生,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该班清洁卫生成绩和学生宿舍评优均在前列。
第七条 “文明寝室”的评选条件
室长工作认真负责,寝室全体成员自觉遵守宿舍各项规章制度,团结上进,学风浓厚;内务卫生、纪律秩序、安全工作效果好,在本栋宿舍中名列前茅。
第八条 “五·四”红旗团总支、支部的评选条件
(一)团总支、支部认真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团的理论知识,团员、团干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发挥党的助手作用成效显著;
(二)坚决执行《团章》的规定,组织履行团员的义务和权利效果好;
(三)共青团组织健全,组织建设良好,积极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四)指导和督导团员能起到表率作用,积极参加校园文明建设、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
(五)团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情况良好,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坚持原则,核心战斗力强;
(六)团(总)支部团员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无损害学校、班集体利益和荣誉的现象,一学年内全班无一人因违纪受到团内外纪律处分;
(七)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8%的团总支、团支部不得参加校级“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比。
第九条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系(部)领导对社会实践工作重视,组织有序,安全而又顺利地完成社会实践任务;
(二)社会实践成果(论文或调查报告等)质量优秀;
(三)在实践所在地的群众中反响良好;
(四)有媒体对其实质性成果进行了报道;
(五)建立或巩固了与实践基地的伙伴关系和长久的合作意向;
(六)社会实践的主题、形式或内容新颖,有创意;
(七)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8%的团总支、班集体不得参加“社会实践先进集体”评比。
第十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品德高尚;
(二)所学专业学科考试(考查)成绩名列该专业同年级学生人数前5%名次内(或优等),其余学科成绩良好;
(三)认真上好体育课,坚持参加早操等体育锻炼,大学生健康体能测试合格,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
(四)积极参加班级、系(部)和学院的校园文化活动,至少获得一次院级奖励;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社会实践成绩突出。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品德高尚;
(二)在本学年担任班级以上学生干部,工作积极肯干,团结协作精神强,富有开拓创新意识,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工作成绩显著,群众基础好;
(三)学科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四)大学生健康体能测试合格,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自觉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坚决执行《团章》的规定,正确履行团员的义务和权利;
(三)热爱共青团组织,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四)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五)在团员中起到表率作用,积极参加校园文明建设、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十三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自觉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热爱共青团工作,熟悉团的业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三)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在自己的职责岗位上踏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富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
(四)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五)密切联系群众,品德高尚,在团员青年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各类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思想素质较好,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开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成绩突出,可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二)思想素质较好,能积极参加院、系(部)、班的文艺、体育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可评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或“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三)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不怕苦,热心助人,对团队交给的工作尽职尽责;实践结束后有个人的成果上报;在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如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所在团队获优秀或先进团队奖等的突出个人,可评选“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四)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并大胆创新,其科研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科研成果获得专利,参加国家、省级组织举办的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等比赛中获奖,获得其他科技作品、科技项目奖的个人,可评选“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的学生,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个人,可评选“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模范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各科(含考试、考查科目)均无补考;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院级及以上奖学金,至少获得一次院级及其以上的个人荣誉称号;实习表现优秀,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并获得相应的技能证书。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他有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4.决定志愿到边疆等条件艰苦地方工作者,优先评选。
第十六条 评选比例
(一)“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原则上按全院学生教学班的10%评选。
(二)“文明寝室”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寝室总数的5%。
(三)“五·四”红旗团总支评选比例:不超过团总支总数的25%。
(四)“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团支部总数的10%。
(六)“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2%。
(五)“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2%。
(六)“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比例:不超过团员总数的2%。
(七)“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团员总数的2%。
(八) “科技创新先进个人”的评选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评选;“自立自强先进个人”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5%。
(十一)“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0%。
第四章 奖励的方式及时间
第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各类先进个人”“优秀(良)毕业生”、的奖励方式:
(一)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二)奖励类型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
(三)凡受到学院表彰奖励者,其获奖情况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市级先进班集体、市级文明寝室、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毕业生、市级社会实践“三下乡”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方式按市教委(或团市委)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各类奖励评选的时间:
(一)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各类先进个人,在每年5月4日前进行评选,在每年5月4日前后进行表彰;
(二)文明寝室,每学期表彰一次;
(三)优秀毕业生,每届学生毕业前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四月底完成。
第五章 评选办法
第二十条 “文明寝室”由公寓管理委员会组织初评,学生处审查核定。
第二十一条 其余各项奖励由学生处、院团委分别牵头负责评选表彰。各系(部)严格按照评选比例及条件在民主酝酿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基础上提出初步名单,经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需组织初评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填写由学生处、团委统一格式的先进事迹登记审批表,以系(部)为单位统一收集整理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先进事迹审批表等材料送学生处、团委,学生处宿管部门对先进集体成员和先进个人在宿舍内的表现等情况全面考察复核,凡在宿舍内的表现情况较差、有违规违纪行为被学院通报批评或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均不予评定先进。对复核后的名单再次张榜公布征求全院师生意见,最后报学校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