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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1-12-09 14:29:26 来源:许昌陶瓷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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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我校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在2600-4000元范围内分为3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4月底前,我校按照规定将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人数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最终按省教育厅和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资金下达给各系(部)。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各系(部)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设在学生资助管理小组),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组(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申请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各系学生资助管理小组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标准,组织初评,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学校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