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和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奖学金获奖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勤奋刻苦,态度端正,无旷课。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占本年级、本专业方向总学生人数的3%(不足100人,特别优秀可评选1名),平均成绩80分及以上,且综合测评成绩必须在本年级、本专业方向班级同学中排名前十名。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占本年级、本专业方向总学生人数的5%,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且综合测评成绩必须在本年级、本专业方向班级同学中排名前十五名。
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占本年级、本专业方向总学生人数的10%,平均成绩70分以上;且综合测评成绩必须在本专业方向班级同学中排名前二十名。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良好的文明素养和协作意识;
4.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敢于同不良言行作斗争;
第四条 学校奖学金等级及奖励标准:
1.等级:
一等奖: 2000元/人·学年
二等奖: 1200元/人·学年
三等奖: 600元/人·学年
2.学校奖学金每学年定评一次,以班级为单位,按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顺序(如综合测评成绩相等时,“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先),在规定的名额内由高分到低
分依次评定相应等级奖学金。
第五条 如本学期综合测评成绩符合奖学金条件,但又不符合基本条件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名额不递补,即名额相应减少。
第六条 组织管理:
1.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是学校奖学金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各二级院系专职组织员、辅导员组成评定考核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各二级院系负责人任组长,各班由辅导员具体负责。
3.学校奖学金经班级评定后,填写“奖学金审批表”,各二级院系评定考核小组对“奖学金审批表”及班级初审意见进行评议审核,提出评定意见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于每学年第一期第二个月内将该表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定,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生效。
第七条 奖励方式:予以表彰,发给奖学金及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原《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