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建立以助学贷款为主,以奖、助学金为辅,以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为重要补充的资助服务体系。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资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在相应增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具体体现。抓好“扶困助学资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旨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落实到促进教育公平,促进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之中,进而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与办学水平。
二、资助体系
(一)国家奖、助、贷。
1.国家奖学金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该奖学金每学年评定、发放一次,奖励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发放名额。
2.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发放名额。
3.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发放名额。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我校学生可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5.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资助。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资助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二)绿色通道。
学校针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缴费的新生,开放“绿色通道”,为其办理学费缓交手续,以保证新生顺利入学。
(三)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学校资助特困生的一项重要手段,学生可以通过付出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并在劳动过程中提高实践能力,培养热爱劳动的习惯。学校大学生服务中心搭建平台,采取智力型和劳务型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短期与长期相结合的方式。学生在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提供的岗位有:食堂、图书馆、多媒体教室(以实际情况为准)以及由学校联系的校外单位。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务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类岗位人员的酬劳标准,也可以适当提高,以体现“助学”原则。
(四)困难补助。
学生困难补助是学校对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家庭重大变故而使生活困难的学生发放的一次性临时经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或重大情况相关证明等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查核实,报学校批准,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发放。
(五)社会团体捐助。
学校积极联系社会力量,拓展社会助学渠道,广泛吸纳社会善款用于学生资助工作;主动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到学校设立奖助学金,进一步完善学校、社会相结合的资助网络,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六)个人捐赠。
为完善资助体系,吸引、接受并鼓励校内外有爱心并有经济能力的人士对困难学生进行帮扶活动。与受助学生零距离接触,了解他们的真实所需,既能“授之以鱼”又能“授之以渔”,帮助学生走出困境,完成学业。
(七)创业补助。
学校创业园为有创业意识的贫困大学生提供免租创业园区,并且,在学生成功注册商家后,由创业办统一补助创业学生启动资金。
(八)其他各种形式。
学校通过学生社会保险、伙食补贴、临时补助等形式,从多方面逐步完善扶困助学体系,促进扶困助学工作健康发展。
三、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资助服务工作指导小组,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组成,并委派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资助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2.加强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金的检查、监督。资助专项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加强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确保资助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3.学校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承担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真正做好思想认识到位、组织动员到位、资金投入到位、督促检查到位。
注:本意见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