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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1-11-24 11:32:21 来源: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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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7]559号)和《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7]56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学院勤工俭学学生补助、企业及个人设置的社会资助基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学院奖学金、学院勤工俭学学生补助由学院出资设立;企业及个人基金由企业或个人出资设立。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分院;学院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单项等类别,按相应比例及成绩进行评比;学院勤工俭学学生补助,由学院各分院将特困学生上报,各部门申请设立勤工俭学岗位,再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从各分院上报的特困学生选取学生到相应岗位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发放补助。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国家的现行标准执行(目前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13档);学院一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年500元,单项奖学金为每人每年200元;学院勤工俭学补助为每小时4元。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院,专业思想稳定;追求真理,崇尚科学,积极响应学院的各项号召,不参加邪教组织、不传播各类宗教。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很强的集体荣誉感。

(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各科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单科不低于  85分,行为规范综合测评为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1.参加市级、省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分别获得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者。

2.科研开发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奖励者。

3.在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和论文者(独立作者)。

4.协助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并取得成果,经项目主持教师提议推荐者。

5.在文体活动中,获国家级比赛前八名、省级比赛前六名、地市级前三名者。

6.在社会实践、第二课堂、公益活动、教学服务等方面有特殊成绩并经主管部门推荐者。

7.对社会、学院有重大贡献,在社会有一定影响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院,专业思想稳定;追求真理,崇尚科学,不参加邪教组织,不传播各类宗教。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敢于同不良倾向和行为作斗争。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很强的集体荣誉感。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父母下岗,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2.父母年迈、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4.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

5.由于特大灾害、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急剧下降,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者。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主要表现为:

1.各科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不低于80分,行为规范综合考核为优秀。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学习成绩可适度放宽。

(1)参加市级、省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分别获得一等奖和一、二、三等奖者。

(2)科研开发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奖励者。

(3)在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和论文者(独立作者)。

(4)协助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并取得成果,经项目主持教师提议推荐者。

(5)在文体活动中,获国家级比赛前八名、省级比赛前六名、地市级前三名者。

(6)在社会实践、第二课堂、公益活动、教学服务等方面有特殊成绩并经主管部门推荐者。

(7)对社会、学院有重大贡献,在社会有一定影响者。

三、学院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分辨是非的能力;道德品质优良,遵纪守法,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有较强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三)热爱班级、关心他人,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娱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奖学金的成绩计算公式:

必修课成绩平均分*70%+选修课成绩平均分*10%+量化考核成绩*20%

申报一等奖学金的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二、三等级的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单项奖学金的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四、企业及个人基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如企业及个人有要求的,按其要求申请,如没有,则根据基金类型,参照学院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执行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助学金的评定资格:

1.留降级后的第一学年。

2.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不能评奖学金;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两年内不能评奖学金。

3.有旷课现象者。

4.早操、自习、以及班级、分院、学院的集体活动出勤率未达到90%者。

5.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校二、三年级学生;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二、三年级学生。

  同一学年内,奖学金与奖学金之间不能兼得,但奖学金和助学金可以兼得。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院和分院组织实施,学院成立以主管财务、学生的院级领导为组长的评审小组,各分院也相应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由总支书记任组长,对评比工作负主要责任。院财务处负责资金的调配、使用;院学生处负责统筹、审核;分院负责评选、发放。

 

第十条 评定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分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分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班级民主评议、分院初审的程序,公示三日,无异议后向学院推荐候选人;学生处根据推荐人选提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二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见附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学院按政府规定期限将款项发放给学生。

二、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奖学金的评定,要充分发扬民主,根据学生平时表现,学习成绩的考核,由班级组织评选,提出获奖者名单,经辅导员审核,分院学工办讨论,报经分院审核小组批准,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二)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最后一学期不参与评定奖学金;

(三)由学院统一组织的顶岗实习的学生参加“专业实践奖学金”的评定;

(四)奖学金以同年级同专业为评定单位;

(五)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要填写《奖励登记表》,此表装入学生档案。

三、企业及个人基金的评定方法

分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班级民主评议、分院初审的程序,公示三日,无异议后向学院推荐候选人;学生处根据推荐人选提出建议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二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名单报经设立部门或个人;在企业或个人将款项汇入学院后,及时发放给学生。

 

第四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需对奖助学金加强管理,按时足额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给受资助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院勤工俭学学生补助按月、工时发放给学生。各分院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全程监督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如在申报、发放的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现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纪、违法责任,并对已发放的款项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