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名额按照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的领导,学生处负责组织、协调,各系负责具体落实。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各系收到学生申请后,根据评选标准和名额进行初审,等额提出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学院审批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系及相关部门应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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