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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5号)、《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评审对象、奖助标准及评审条件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

(一)评审对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我校全日制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二个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制高职的五年级学生。

(二)奖助标准: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须在班级排名10%以内,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能力表现突出;

5.曾获得奖学金,至少二次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

(四)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兼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评审对象:全日制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制高职的五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须在班级排名20%以内,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具备创新能力、综合素质能力等;

5.曾获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

(一)评审对象:全日制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制高职的五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分200030004000元三个等级,按秋春季两次发放。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家庭经济困难,诚实守信,日常生活节俭,积极参与劳动,勤劳肯干,宿舍卫生能达到规定的标准。

4. 学习勤奋,认真刻苦,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如上一学年没有修满总学分的50%,可酌情考虑降低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直至取消受资助资格。

5.同等条件下贫困县和灾区的学生优先考虑。

(四)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各类奖助学金以银行转帐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助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或国家法律,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的;

2.休学、保留学籍或受到学业警告的;

3.弄虚作假获得资助的;

4.生活中铺张浪费,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初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比、审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阳光操作。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由学务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具体实施,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学校的具体安排组织评审,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资助。

工作程序:

1.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的名额分配计划,拟定评审通知,学院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申请、评选、审核和宣传工作。

2.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经民主评议和认定后,各学院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天以上,确认无异议,由学院填写审核意见,汇总申请材料送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核,报送学校领导审查通过,确定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各类奖、助学金项目的评审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能够获得相应的奖励、资助。

第十一条 各学院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挤点、挪用、滞留各类奖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相应的校纪校规及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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