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全院学生“立志勤学,求精创新”的学风,全面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院设立奖学金,制定本细则。
一、奖学金分配办法
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 1000元、三等奖 800元。
二、各系、部奖学金具体评定条件及要求
1、享受奖学金名额为年级实有人数的1/8,其中一等奖占获奖人数的1/10,二等奖占获奖人数的3/10,三等奖占获奖人数的6/10,人数比例采取四舍五入。
2、学生成绩以年级为单位按学年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不得有并列名次。(一等奖学金学生综合成绩应在90分以上、二等奖学金学生综合成绩应在85分以上、三等奖学金学生综合成绩应在80分以上)。
3、成绩计算:总成绩=当学年个人学习平均成绩70%+当学年操行成绩30%。考查课、操行成绩按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计算。
4、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享受奖学金:该学年受处分者;有缺考者、不及格现象(含操行)者、未缴学费者;被评为最差宿舍的学生;吸烟、酗酒、不参加重大集体活动者;学生处、团委、各系、部、辅导员认为不该享受奖学金者。
5、对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学生干部、院学生会副主席、团总支副书记以上在平均成绩的基础上加4分;院学生会、团总支副部长以上及各系学生会副主席、团总支副书记、部长以上加3分;院级学生干事及各系学生会副部长加2分;各系学生干事加1分;对班级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级干部每班不超过3人加分;组长级干部每班不超过3人加1分。
6、奖学金每学年9月评定一次。
三、本细则由院学生工作处解释。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