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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旅游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试行)

时间:2022-01-05 10:36:32 来源:郑州旅游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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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完善我院学生资助体系,解决好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突遭重大事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生活费补助、医疗救助等问题,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学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纪检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报批,各系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上报。

第五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项目分为学费减免、大病救助、医疗费垫付、突发事故救助四类。

第六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申请资助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成绩优良;

4、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申请资助必备条件:

(一)申请学费减免资助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均已去世,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中,家庭基本无经济来源,经济特别困难者。

3、家庭发生重大事故,致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4、有其他特殊情况者。

(二)申请大病救助和医疗费垫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身患重病,当年住院期间花费在10万以上者(入校前患病,在校期间产生后期治疗费用的除外)。

2、在校期间学生本人突发意外事故,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治疗费用者,或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支付治疗费用者。

3、在校期间突发其他特殊情况者。

(三)申请突发事故救助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校期间学生家庭发重大意外事故,情况特别严重,致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经学院研究确需救助者。

第八条 资助标准

(一)学费减免

1、父母均已去世,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给予当年学费(不含住宿费和书作费)全免的资助。

2、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给予一次性减免当年学费50%—100%(不含住宿费和书作费)的资助。

3、因家庭发生重大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者,经学院核实,领导小组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减免当年学费的资助(不含住宿费和书作费)。

4、当年学费减免总额不超过本年度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资金总额的30%。

(二)大病救助

1、学生在校期间身患重病,当年住院期间花费在10万以上,学院给予不高于医保和保险公司报销后剩余部分20%的资助,且每人救助金额不高于大病救助资金总额的30%。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因自身健康原因,家庭无力承担全部医疗费者,在履行医保和保险公司报销程序后,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300-5000元的资助。

3、当年大病救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本年度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资金总额的40%。

(三)医疗费垫付

1、学生在校期间由于突发重病或意外事故,急需入院治疗,学生因特殊原因暂时无力垫付医疗费用者,学院可先行垫付,垫付总金额不高于入院首次所交费用。

2、垫付及归还方式:由经办老师通过公务卡支付的方式,将需垫付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医院,学生应于垫付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全额归还。如学生有特殊困难不能如期归还,经办老师按照学院财务制度进行报销,学生所在系负责向学生催收垫付的费用及时归还财务处。

(四)突发事故救助

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救助者,经学院研究决定后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资金,当年此项救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本年度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救助资金总额的30%。

   第九条  每年9月份,拟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如实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佐证材料,班级汇总后上报所在系,各系对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情况进行核实,无误后将学生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学费减免应于学籍注册前申请,交费之后不再退返。

第十条  大病救助、突发事故救助等资助项目实行随时申报制度。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或班主任向所在系如实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佐证材料,所在系对学生情况核实无误后将学生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处资助中心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资料进行核实、复审,复审无异议后报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交财务处办理资助资金的发放事宜。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在学院领导下,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