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职业学院院长特别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促进我校优良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具有实事求是、严谨踏实、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精神的优秀人才,学校自2012年起设立南京城市职业学院院长特别奖学金。院长特别奖学金每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是学校设立的最高荣誉奖学金。
一、评选范围
具有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普通专科二、三年级在读学生,在二级学院就读的五年制高职五年级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院长特别奖学金的评比。
二、评选名额及金额
院长特别奖学金每年评选至多10名,每名学生奖励人民币5000元,且学生在校期间至多一次获奖。院长特别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不可兼得。
三、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受奖励的学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政策,爱国爱校,守法诚信,品行端正;
2、本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合格或以上;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理或处分的,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定。
(二)必备条件:
1、为学校发展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赢得社会赞誉、树立良好形象方面有突出事迹;
2、在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实践、创新创业、见义勇为、发明专利等方面有突出成绩或事迹;
3、在其他方面为学校争得特别荣誉。
四、评选时间及程序
1.院长特别奖学金每年十月进行评定。
2.院长特别奖学金获得者从符合上述资格及条件的学生中择优产生。学生申请“院长特别奖学金”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在班级进行评议,再由辅导员(班主任)老师推荐,并填写《南京城市职业学院院长特别奖学金审批表》,同时在学院内公示,广泛听取意见,然后经院党政相关会议讨论审核,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3. 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评审,提出学校当年院长特别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各校区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
五、奖学金管理与发放
1.本项奖学金是我校最高荣誉的学生奖学金。
2.本项奖学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资助经费提供,由学生处负责组织评选,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发放,有关材料归入获奖者本人档案。
六、院长特别奖学金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处。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