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工处负责制定勤工助学管理具体办法,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组织、管理。
第二条 原则上勤工助学岗位提供给家庭困难的贫困学生。学生要求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至学工处,由学工处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第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应聘后,要服从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必须按质按量按进度满足用人部门的要求。对工作不合格或不按规章办的学生,用人部门有权终止其劳动,并不支付酬金。
第四条 勤工助学资金由学工处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同类人员的酬金标准。
第五条 日常考核由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每位勤工助学学生月考核一次不合格者,给予警告;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以后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采取淘汰制,不设置长期岗位。如果学期末勤工助学的学生有两门功课不及格者则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为工作不慎损坏的劳动工具、公物等,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事故,由学生所在系协助用人部门处理。学生与用人部门发生矛盾,由系、学工处负责协调。
第八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必须由本人申请,经系辅导员批准,学校禁止学生以勤工助学为由,从事经商、传销等活动,任何学生不能以勤工助学为由,影响正常学习,违反校纪校规。
第九条 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性公益劳动。其它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性公益劳动,由学工处支付酬金,其它由用人单位支付酬金。
第十条 寒暑假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经系、学工处批准,否则学生宿舍不提供其住宿,也不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工作流程
第一步 了解申请资格
申请勤工助学学生资格: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学生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次达到两门以上(含两门)的学生无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的择优录用。
第二步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符合上述条件的贫困学生要求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由系审核,学工处审批。
书面申请材料:要求写清楚家庭实际经济情况,并附所有学科的学习成绩单。
第三步 开始上岗
已经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若工作期间有事必须提前向负责老师请假,一个月内请假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若勤工助学学生在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用人部门可撤销其岗位,并及时报学工处备案。
若勤工助学学生由于学习等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可向学工处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离岗。
第四步 领取酬金
每月月末,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持当月考核表和用人部门签署的意见到学工处领取当月酬金。
假期原则上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每年发放勤工助学工资不超过10个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