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自强不息、积极进取,实现德、智、体全面发展,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结合学院实际,特设立院长助学金。
第一条 院长助学金申请对象为学院全日制在籍在校生中的学习刻苦认真、道德品质优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院长助学金分为特等助学金和普通助学金两类,其中特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不超过 15 名,申请对象为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普通助学金每生每年 1000 元,不超过240名 ;助学金一次性发放。
第三条 院长特等助学金申请者上一年度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的平均排名须在班级前30%以内,且所修课程无补考科目;普通助学金申请者上一年度所修课程补考次数累计不超过2次(包括2次)。
第四条 各学院(部)院长助学金的名额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各学院(部)的家庭经济困难生的比例(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并报送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的数据)分配。
第五条 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年10月份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院长助学金申请表》,提交班级进行民主评议;
(二)班级民主评议。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 5—7 人的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学习情况和道德品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 成员应包括班委(团支委)代表及班级普通学生代表等。评议无异议后,组长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报送学院(部)审核;
(三)学院(部)审核。各学院(部)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者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和评定,确定推荐人选并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学院(部)院长助学金推荐人选汇总表》,经评审小组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部)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复核无误后,报送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学院评审公示。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人选的资质进行评审,确定获助学生人选,并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相关助学金。
第六条 院长特等助学金原则上与当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不可兼得;院长助学金中特等助学金与普通助学金不可兼得。
第七条 上一年度中,若有以下任一情况者,不能参评院长助学金:
(一)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三)有与其家庭经济情况不符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四)有故意隐瞒或谎报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等不诚行为者。
第八条 各学院(部)审核工作须做到严肃认真、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并关注获助学生的日常表现,及时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持沟通。
在审核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学院将对相关院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
2018 年 8 月